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1月20日 10.9°C-10.9°C
澳元 : 人民币=4.71
霍巴特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2017-05-29 来源: 唐林律师行 评论0条

澳洲公民申请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2017年4月20日,澳洲政府宣布了即将修改公民法、收紧入籍政策的消息。同日唐林律师行发布了《联邦政府究竟想把公民法改成怎么样?》一文。近日重发这篇文章,并附加了一段澄清说明:“虽说新公民法如实施会从4月20日起算,但新法真正出台前现公民法依旧适用”。随后收到许多客户和读者的询问,主要是问原入籍政策到底有没有取消,特别是已经在澳洲居住了四年以上、但持有澳洲永居刚满一年的人士现在到底还能不能申请入籍。听了这些问题,唐林律师行觉得存在一些普遍的误解,更觉有必要对本次公民法改革的机制与合理性做一个彻底的梳理。

正如每次大选前各党派会推出自己的竞选口号,如果本次公民法改革有一个口号的话,那便是: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是一项非同一般的特权。(Australiancitizenship is an extraordinary privilege.)政府强调: 澳大利亚是一个值得骄傲的移民国家,而且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多元文化国家。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恐怖主义威胁、非法偷渡和国家安全问题,现在有必要重申澳大利亚的价值观,确保澳洲社会的安全与保障。新移民只有在主动、完全地融入澳洲社会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认同澳大利亚价值观的前提下,才会被允许成为澳洲公民。

关于变化

或许是为了体现这种决心, 现在提议中的入籍政策不但变严,而且貌似变严了不少。目前新公民法变更内容的主要来源是澳大利亚移民部公布的讨论稿《加强澳大利亚公民测试》 (Strengtheningthe Test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此文链接如下:https://www.border.gov.au/ReportsandPublications/Documents/discussion-papers/citizenship-paper.pdf

唐林律师行之前在有关新的父母临居签证的文章中已经提到过,讨论稿起到的是一个立法上的指引作用,并提供让公众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讨论稿中的大部分内容,通常也会在正式立法中体现。但说到底,讨论稿并不是一个法律文件,现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该讨论稿,澳洲政府将通过六个方面强化入籍要求:

  • 延长在澳居住期间的要求

  • 启动新的英语能力测试

  • 强化关于澳洲价值观的声明

  • 强化澳洲公民入籍测试

  • 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融入澳洲社会

  • 强化入籍宣誓

下面唐林律师行选上面六项中大家最关注的几项的作对比说明:

延长在澳居住期间的要求

澳洲移民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申请入籍当前居住要求为:持有效澳洲签证在澳洲居住已满四年,并且持有永居已经满十二个月,四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一年,并且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超过九十天。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 1

四年在澳居住要求包括了持有临时居留签证在澳居住的期间,也就是说,持有学生签证、陪读签证、457签证等在澳居住的时间都可以计算在内。

而新公民法的讨论稿建议,申请人需要持有永居至少四年后才可以申请澳洲公民,四年间离开澳洲的期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新的英语能力测试

目前英语能力测试是和公民测试整合在一起的,对申请人英语能力的要求是掌握“基本”(Basic)英语能力。

而讨论稿建议,申请人需要先通过政府授权机构的英语能力测试,然后才能够参加公民测试。英语测试会包括听、说、读、写四项,通过标准为申请人有较强(Competent)的英语能力。

另外,六十岁以上或十六岁以下人士,或精神或肢体上有障碍的人士可被豁免参加新的英语能力测试。

加强版入籍测试

强化版的公民入籍测试是为了让申请人充分理解并认同澳大利亚的核心价值观,包括爱国精神、民主信仰、自由、平等、社会融入等。如果申请人连续三次都没有考过,申请就会被拒,且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入籍。

但讨论稿中并没有指出,六十岁以上或十六岁以下人士,或精神或肢体上有障碍的人士是否可被豁免参加入籍测试。

证明融入澳洲社会

讨论稿建议, 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融入了澳洲社会,相关证据包括证明有一份工作、正积极寻找工作或者正在学习,证明正积极地参加社区工作或公益组织,证明有缴税、有遵守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有确保孩子受教育。申请人如有刑事犯罪记录,也会列入考虑。

关于时间

说完了变化,接下来谈谈时间。普遍存在误解的也就是时间上的问题。大家关心的无非是三点:变了没有?要变什么时候变?真变的话会不会影响变之前的申请?

变了没有?

现在还没变。去移民部网站查,申请条件仍然一样:http://www.border.gov.au/Trav/Citi/pathways-processes/application-options/migrant-with-permanent-residence/eligibility

新法或者已经成形,但还在讨论当中,并没有正式通过。在新法能够通过并正式实施之前,法律不能真空,也不可能真空。现行法律仍然有效,直至被新法取代。

要变的话什么时候变?

根据讨论稿,今年6月1日之前,任何人可通过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向政府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如果公民法修改法案在议会得以通过,该法案将在2017年底得以实施。

真变的话会不会影响变之前的申请?

很有可能会。如果新法完全采纳了讨论稿的建议并如期通过并实施,那么在待批的申请中,2017年4月20日将会成为一个分界线。在该日之前递交的申请按现行法律审批,从该日起递交的申请按新法审批。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 2

根据移民部网站公布的最新公民申请审批时间,目前从递交申请到参加宣誓仪式大约需要10-12个月:

https://www.border.gov.au/about/access-accountability/service-standards/global-visa-citizenship-processing-times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 3

鉴于上述审批时间,如果新法采纳了讨论稿的建议并如期通过实施,现在递交的申请很有可能会按新法审批。但当中存在不明确之处。因为10至12个月是从递交申请到参加宣誓仪式的期间, 而目前成功的公民申请需经历三个阶段:1. 申请被审批通过;2. 参加入籍测试并通过;3. 完成宣誓仪式。如果在新法实施时,申请人完成了步骤一,但尚未参加入籍测试,或者已经完成了步骤二,但尚未参加宣誓仪式,那么新的公民法是不是只针对未完成的阶段适用呢?假设申请人第一步申请已通过,正准备参加入籍测试,新法通过后能不能将已批准的第一步申请推翻?还是会承认第一步已经通过,但要求申请人先去参加新增的英语能力测试?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答案。

关于选择

当前申请公民的普通费用为285澳元。

刚拿到永居满一年、并满足现有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然会希望在新政实施之前获批,但是又会担心如果年底新政实施,而其申请还没有被审批到,那么他的申请便很有可能会失败。那么,当前的选择是什么?

首先,10-12个月的审理期间是从递交到参加宣誓仪式整个流程的期间,其中并没有细分哪个阶段需要多久。现在递交,尚有在新政实施之前完成第一阶段的可能性,从而就有避免了讨论稿中四年永居居住条件的可能性。越往后递交,避免该条件的可能性便越小。

其次,如果新政实施,政府从4月20日开始“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也可能会受到质疑和挑战。再严重一点,受新政影响的人联合起来,对政府发起集体诉讼(Class Action),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如果因这种质疑和挑战,新法不具有追溯力,或含有某种程度的豁免,那么有可能从中受益的只能是已经递交了申请的人,而不会是没有递交申请的人。

比较两个选择,一个递交,一个不递交。似乎递交的好处明显很多。而如有资格递交,早递交又似乎胜过晚递交。

关于公平

如果新法实施,从2017年4月20日开始“一刀切”的做法是否有违公平?

如果新法今年年底实施, 宣布从4月20日起的公民申请都归它管了, 这个法就是有追溯力的,英文叫 Retrospective Law。澳大利亚是个普通法(Common Law)国家,受到罗马法的一定影响, 在有追溯力法律的方面也是。从法学史上看,有追溯力的法律一般被认为是与基本法律原则相悖的,因为它打破了人们对法律的合理期望,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因此,虽然澳大利亚法律中并没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但在解释法律时,法官会假设(presume)立法机构并无意令法律具有追溯力,除非立法机构明确表示该法具有追溯力。但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追溯力应该是合理的,有正当原因的。

在移民法上,法律溯及既往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比如说:

2011年 – 新增移民法第228B条 – 禁止人口贩卖罪犯赴澳。

2011年 – 新增移民法第500A(3)(d)条和第501(6)(aa)条 – 若曾在羁押中心犯罪或逃亡则无法通过特定签证的品行测试。

2014年 – 新增移民条例 2.08F – 将所有非法船民的申请全部变成临时保护签证, 不可获永居。

但纵观上面的例子,全都是在关于国土安全、边境控制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上产生的法律回溯,在申请公民的法律上产生回溯力,会不会有点小题大作?

讨论稿试图论证(justify)这种做法的合理性。 讨论稿指出,提议新法的背景是,近年来全球蔓延的恐怖袭击活动已引起了澳大利亚社会的关注与警惕,澳大利亚政府将其公民的安全与保障置于最优先考虑。于2015年通过的《澳大利亚公民修改(效忠澳大利亚)法案》(Australian CitizenshipAmendment (Allegiance to Australia) Bill 2015)已对公民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从事恐怖活动相关的双重国籍人员可被剥夺澳洲公民资格。本次又准备从限制入籍着手,延长入籍前的居住时间、提高英语要求、加强澳大利亚价值观的认同,由此尽可能确保入籍人士的背景良好,并藉此增强政府通过移民法移除或限制触犯法律的非公民的自由度。

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此举亦无可厚非。只是强硬地将4月20日作为分界线,永居要求此前一年,此后四年,英语要求此前基础,此后较强,并且之前没有广而告之地先打招呼,这个转变会不会太过急切,反倒过犹不及呢?唐林律师行呼吁所有可能受到新政影响的人士,在今年6月1日前发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发表自己的意见,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令法律的过渡、新政的实施更加合理而顺畅。

关于误解

如此看来,现在纷纷相传的“新政已经实施、已经不能申请公民”是一种武断的误解,是对讨论稿的不精确理解而造成的片面解读。那么这种广泛流传的误解到底是怎么来的?

如果用Google搜索“Australian Citizenship Application”,置顶的并不是移民部官方网站,而是一个名为Immigration Direct的“专业”移民网站,可是下面“Ad”的字样又说明这是通过购买广告位而置顶的商业网站。该网站可在网上代办公民申请, 在申请公民一栏下赫然写着的申请条件是:申请澳洲公民的一般要求为,持有澳洲永居身份四年并且已经居住在澳洲至少四年。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 4

这种说法错了吗?如果说没错,那么先得基于很多假设:假设新法案最终通过,假设新法确实在今年年底实施,假设新法的确全部采纳了讨论稿中的建议,假设现在递交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不会在新法实施前通过第一阶段审批……。从事法律工作讲求严谨细致,唐林律师行不敢将结论建立在这么多的假设之上。何况是会影响到广大澳洲永居人士的结论。

普通读者和申请人往往是最容易受到直观但片面结论误导的一群人。唐林律师行觉得有义务有责任把法律和政策说明白,有利的、不利的、清楚的、不清楚的,都罗列出来,不妄下结论,这样才可以让广大读者和申请人站在和立法者一样的角度综观全局,分析利弊,计划最适合自身情况的方案。

总结

综上所述,唐林律师行对现在公民申请中存在的困惑、疑虑与选择总结如下:

1.    现在申请公民还是可行的、按现行法走的。

2.    新公民法已经非常明确地准备出台,如果顺利出台,将会是年底的事。

3.    新公民法就目前的议项看,会有回溯力。

4.    由于目前申请公民的等待期间较长,不排除新法的回溯力会影响全部、或者至少是部分自4月20日到年底之间申请的人。

5.    但即便是这样的状况,也不一定必须成为现在不申请公民的理由。如果已满足申请条件,现在申请公民可能是更明智的选项。不申请意味着主动放弃自己现在已有的法律权利,申请至少是在争取自己现在拥有的法律权利。争取本身也许不意味着成功,但努力并不注定失败。何况法律的不合理性也不见得到时就不会受到挑战。如果受到挑战,那么只有已申请的人才有可能一起去挑战。如果挑战成功,也只有已申请的人才有可能从中获益,而未申请的人因为不是当事人,是不可能从中获益的。

最后,唐林律师行认为,国家安全固然重要,但作为法制社会基础的程序公正(Procedure Fairness)亦同样重要。唐林律师行赞成政府对公民法进行改革的意图和决心,但同样也希望改革能够通过一个更合理、更公正的机制来推进,令那些有资格、有热忱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人士能够早日入籍,共同造福澳洲社会。

更多实用信息,敬待下期更新。

重要提示

以上文字不可视为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到唐林律师行个别咨询。否则造成的损失,唐林律师行概不负责。

作者简介: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 5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

读者交流

欢迎您订阅唐林律师行公众号,如您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给我们留言或者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重要澄清 | 申请公民的困惑、疑虑与选择  - 6

关键词: 公民申请签证
转载声明:本文为转载发布,仅代表原作者或原平台态度,不代表我方观点。今日澳洲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适当删改。对转载有异议和删稿要求的原著方,可联络[email protected]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