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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派出所所长抓赌不立案 按月收费还可砍价(图)

2017-06-02 来源: 深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赌场因为经常被派出所“冲场子”,老板找人了解情况,得知只要向派出所交钱,就能保平安。托人与派出所所长讨价还价后,赌场从每月交3万元降至两万元。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程集派出所所长王志军,对王某等多人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立案侦查,反而按月收一至两万元的“治安费”用于创收。收钱后,民警充当赌场人员的“保护伞”,以致当地群众反响强烈,多次向各级部门举报。

不仅如此,赌场老板交了“治安费”后,还给王志军送钱送苹果手机;吸毒人员为避免被送去强制戒毒,也给王志军送钱;王志军以派出所要买警车缺钱为由,请商会赞助,事后却私吞了4.3万元赞助款;他还私设“小金库”,截留派出所罚没款170万元。为避免被查,他还指使下属将“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予以销毁。

法制晚报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今天获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志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2万元。

案情

派出所所长抓赌后未立案

按月收“治安费”

王志军是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程集派出所原所长。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志军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本县王某(已判刑)、黄某(已判刑)以及李某等人,长期在辖区范围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王志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对王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而是收取“治安处罚罚款”的名义,分月按一至二万元的标准,安排有关干警分别向王某收取罚款44.8万元,向黄某收取罚款10万元,向李某收取罚款11.5万元,向张某收取罚款14.5万元,并将所收取的罚款予以截留,私设“小金库”。

与此同时,王志军个人在收受王某所送的财物后,对王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放任不管,故意包庇,没有使他们受到刑事追诉,充当了他们的“保护伞”。

当地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多次向各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电话记录单证明,有人举报黄某赌博团伙常年盘踞在程集镇,成为地方一害,老百姓反映强烈。

赌场老板:

派出所查赌后要求交治安费

2011年10月,黄某开始在程集镇开设赌场,一直到2012年11月。

黄某证言称,刚开始,派出所经常去“冲”赌场,因为王某也在程集开赌场,但王某的赌场很少被派出所“冲场子”,所以黄某就找到王某求教原因。

王某告诉黄某,他的赌场平安无事,是因为他与派出所的王所长(王志军)谈妥,他每个月向派出所交2万元治安费。王某建议黄某找一下王所长。

“我到王所长办公室找他,自我介绍说我在程集的邹集、新观、三户街等地开课(开赌场),希望王所长关照一下、行个方便,看要怎么表示一下”。黄某说,王志军告诉他,“不管你每个月开一天也好,还是开一个月也好,都要按每月3万元交治安费。”

黄某问王志军,能不能像王某一样每个月交2万元治安费时,王志军没有同意。“他说王某开赌场时间比较久,你刚来,每个月至少要交3万元。”

黄某称,之后他请王某去跟王志军协调一下,看能不能少交点。过了不久,程集派出所副所长打电话通知他,让他每个月缴2万元,他先后一共交了10万元治安费给派出所。

派出所副所长

打击没效果收钱给所里创收

派出所副所长潘某证言称,王志军于2009年6月任所长。

潘某说,当时派出所管辖范围内赌博的人很多,他们也打击过,但没有效果,而且抓不到人。王志军就私下对他说,“我们这样不是办法,与其和他们‘躲猫猫’,还不如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让他们交钱,这样子还可以给所里创收。”

潘某觉得这个办法可行,就没提异议。事情定下来后,王志军告诉潘某:“要是有开赌场的人来找你谈交钱的事,你跟他们谈就可以了,开口两万到三万元,具体看情况定。”

潘某说,李某等人开赌场交纳罚款,都经过王志军同意。

赌场老板送苹果手机

瘾君子为避免强制戒毒送礼

据了解,派出所所长王志军除了犯滥用职权罪,还涉及贪污罪、受贿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元月至2012年12月,王志军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辖区刑事和治安案件过程中,收受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王某以及吸毒人员周某所送的现金及物品价值7万余元。王志军在纪委“双规”期间,已退清赃款。

据王某证言,2011年春节过后,他到派出所拜年,送了两条香烟和5000元现金给王志军,此后他还给王志军交了修车费,送了苹果手机,还花8万元买了王志军的车。

王某称,2012年下半年,周某因吸毒被抓,要被强制戒毒,找王某帮忙。周某告诉王某,“王志军要把我送去强戒,我已找人说好了,你帮我把5000元钱和两条黄鹤楼交给他”。于是王某把钱和烟交给了王志军,并说这是周某的心意,王志军没有推辞就收下了。

派出所称要买警车

向商人索要赞助款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8月,王志军和副所长潘某到广州完成追逃任务后,王志军请广州监利商会会长徐某等人吃饭。席间,王志军以派出所资金困难要购买警车缺钱为由,向徐某等7人收取赞助款4.3万元。

一个星期后,王志军、潘某、高某(派出所内勤)3人在派出所内勤办公室商量工作时,王志军提出,“去广州追逃,顺便化缘化了4.3万元。我现在手里比较困难,这笔钱拿不出来,我看这笔钱还是上所里收入账,我们从其他收入中划掉4.3万元收入平账。”

随后,王志军让高某在派出所现金日记账上记了一笔广州化缘4.3万元的收入,接着让高某将现金日记账交给他。王志军找了3笔赌博罚款收入,加起来正好4.3万元,将这3笔罚款收入从现金日记账上划掉,冲抵了应交给高某的广州化缘的收入,从而侵吞了4.3万元。

2012年10月,王志军买了一辆本田牌的私家车,交了2万余元的购置附加税。同年12月4日下午,王志军得知派出所收了2万元罚款,就以解决自己购新车后要交购置附加税为由,拿走了2万元,并安排潘某在派出所现金日记账中将王某交的罚款收入划掉,侵吞公款2万元。

据潘某证言:2012年8月,他和王志军一起到广州追逃后,王志军说:“这次追逃很顺利,所里需要换一辆警车,经费比较困难,我跟广州监利商会会长徐某比较熟悉,找他们拉点赞助,化点缘。”

第二天中午,几人一起吃饭时,徐某带头给了1万元,其他人也给了钱,总共给了4.3万元的赞助款。从广州回来后,王志军说化缘的这笔钱要不是因为他的面子,也难到手,他现在手里比较困难,这个钱拿不出来,建议钱上所里的收入账,再从其它收入中划掉,把账走平。

据商会会长徐某证言称,2012年七八月,王志军到广州追逃,商会请他们吃饭时,王志军提出派出所资金困难,但需要购买警车,想请商会赞助。徐某表示积极支持家乡的公益事业,向派出所捐了钱,但这笔钱不是捐给王志军个人的。

“小金库”截留罚款170万

担心被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一审法院还认定,王志军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截留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金额达170余万元。

2013年春节后,王志军被县公安局停职调查,因担心县局追究其私设“小金库”的责任,王志军安排将高某手中保存的“小金库”支出凭证予以销毁,高某拿出部分支出凭证交给王志军予以烧毁,烧毁的开支凭证金额达79万余元。

监利县纪委证明,王志军于2013年4月6日主动交待了销毁派出所账外账的财务凭证的事实。

终审判决

四罪并罚获刑六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军任职派出所所长期间,滥用职权,将罚款作为“小金库”的来源,放纵犯罪行为的存在,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志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物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志军隐瞒收入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志军为逃避私设“小金库”的责任,将“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予以销毁,虽然派出所不属于公司、企业,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主、客体并没有限定为特殊主、客体,派出所的“小金库”虽属违规操作产物,但“小金库”库存的资金仍具有公有性质,反映资金流转的会计凭证为依法应予保存的会计凭证,并依法应当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提供,公诉机关计算所销毁的会计凭证数额的方式合理,王志军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王志军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犯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王志军能退清受贿、贪污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志军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2万元。

宣判后,王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键词: 湖北所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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