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了代言人,Angelababy起诉索赔100万!(组图)
此前,杭州的一家餐饮公司宣称与演员杨颖(Angelababy)进行合作,并在宣传海报使用了她的肖像和签名,时间长达一年半。然而,这一切并没有得到杨颖的许可。
于是,杨颖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这家公司侵犯了肖像权、姓名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Angelababy获赔100万
昨天(7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开了一起侵权案件。
2017年9月起,杭州某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QE杯”“QE杯茶饮”及官方微博中发布多篇文章,文章中使用有杨颖手持标注“QE杯”饮品的肖像,实体店面照片、秒拍视频中的宣传海报使用杨颖手持饮品形象、杨颖手写签名,并在推送文章及宣传海报中多次宣称成功携手Angelababy签订合作关于助力QE杯品牌全面升级。
图片来源: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
杨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致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万元。
杭州某餐饮公司辩称,杨颖主张的侵权内容均已删除,我公司仅使用杨颖一张照片,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且杨颖所主张的实体店并非我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相应的行为和后果应由店面自行承担。综上,请求驳回杨颖的诉讼请求
经查,杨颖主张侵权的7篇文章中,至庭审现场勘验时尚有3篇未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餐饮公司未经杨颖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将杨颖的肖像及签名图样用于“QE杯”商业广告宣传和推广,且宣称与杨颖签订合作关系助推品牌全面升级,目的在于增加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颖作为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杭州某餐饮公司使用杨颖姓名和肖像长达一年半以上的时间,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使用方式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杨颖就是该公司相关产品的代言人,且部分涉案文章截至庭审当日依然没有删除,侵权行为呈现持续状态。
本案中杨颖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代言合同、收款票据及完税证明,法院综合考量杭州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侵权情节以及杨颖的代言酬劳,认为杨颖关于经济损失诉请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餐饮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十日向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经济损失100万元。
如何正确使用名人肖像?
最近几年,类似的案件还出现过多起。
2018年7月,据江苏新闻报道,著名女演员奥黛丽·赫本的后人状告苏州一餐厅,索赔100万。原告称,餐厅店名、装修及餐单大量使用赫本姓名及肖像,并在网络宣传中贬损、丑化赫本。
庭审中,奥黛丽·赫本后人的代理律师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金海华赫本时光餐厅,不管是餐厅店名,还是餐厅内部的装修以及菜单,都大量使用了奥黛丽·赫本的姓名及其肖像图片。并还通过公众号进行了大量的商业宣传。记者了解到,赫本餐厅属于连锁经营,在苏州还有多家。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授权同意的情况,擅自使用奥黛丽·赫本的姓名、肖像从事餐饮业经营牟利,并且在网络宣传中有贬损、丑化赫本的内容,属于明显侵权。
名人肖像侵权案最著名的当属““葛优躺”表情包。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16年7月25日,知名旅游信息服务网站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法院审理认为: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葛优躺”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这是一起表情包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用户、对于企业、对于公众人物,都有借鉴意义。
最近几年,傅园慧的“我已经使了洪荒之力了”,《还珠格格》中尔康的招牌动作“伸手咆哮”,姚明等名人照片“移花接木”合成的表情包,张学友表情包等,成为了社交聊天时的热宠。
姚明多次在接受采访时回应:“我觉得我的图能够博大家一乐,也挺不错。”张学友也曾表示,请大家多多使用我的表情包。《还珠格格》中尔康的饰演者周杰也曾表示,“表情包”大家可以随便用。但是,当看到自己的表情包被丑化恶搞时,周杰也曾表示过不满。
据此前央视财经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北京物权法研究会理事翟远见认为: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即便是影视作品,其人物肖像权也归明星所有。
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没问题了吗?
翟远见表示,营利与否只是判断表情包和肖像侵权的一种方式。
除了依法正当使用肖像的行为外,凡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传播他人肖像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这里的肖像不仅指五官特征,同时还包括其身体特征。
对于表情包制作公司而言,不碰触真人肖像成为制作表情包的一道行规。
微信热门表情“乖巧宝宝”的作者超能,制作表情时绝少使用真人肖像。“制作表情包前首先应征求他人同意,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如果所制作的表情包在传播过程中,造成社会公众对其声誉、学识等整体评价的降低,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若是使用了涉及他人隐私的照片,则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