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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章莹颖遗骸下落 美国司法这次咋让中国人不爽 (视频/组图)

2019-08-09 来源: 狐度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公众关注的章莹颖案,在之前凶手一审逃脱死刑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

8月7日,章莹颖家人的律师透露,检方2018年11月已获知章莹颖遗骸可能下落:遗体被放在三个单独的垃圾袋,至少两次压缩转运,遗体残骸体积可能极小,寻找难度大。当时,辩方希望提供信息以免除死刑,但被拒绝。由于该信息在“辩诉交易”中得到“豁免保护”,检方在审判结束前无法将其告知章莹颖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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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莹颖和她的父母)

“魔鬼在法庭上露出微笑”成为这起案件的真实写照。为什么检方要和杀人恶魔一起去隐瞒尸体去向?要知道,能够找到章莹颖的遗体,成为其家属在这起悲剧中最后的一丝慰藉。

坦率地说,围观这起受害人是中国女孩的“美国案件”,中国人有很多不爽:我们看到更多的似乎是坏人的嚣张,被害者的无助,以及更多不理解——之前在中国看来算不了什么大事的“中国留学生虐待案”,在美国被判了重刑,而像克里斯滕森这种变态杀手却没有得到中国式的“从快、从严”处理。

其实,说到底,这是一起“美国案件”,美国的诉讼制度是为满足美国人对公正的期待的,注定难以吸纳中国人对这个案件的全部愿望。解读此案涉及美国刑诉制度中的“辩诉交易”、证据的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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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凶手将章莹颖的尸体置入三个垃圾袋,倒入公寓外垃圾桶。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首先,向检察机构交代出尸体可能去向的,并不是凶手本人,而是他的律师,是在诉辩交易阶段提出来的。

美国从立国之初,刑事程序中就十分强调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这导致美国的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就很高,很难说服陪审团、很难定罪,所以在办案的时候,对于没有十足把握的案件,又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往往退而求其次——以减轻刑罚为条件,让被告人主动认罪,这个被称为“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据统计,美国大约 97% 的联邦刑事案件和94%的各州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

可以说“辩诉交易”是美国严苛的刑事证据制度下的一个副产品,其实中国也对此做了尝试。我国2014年开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也被称为中国的“辩诉交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表示,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期间,对于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刑的,不再机械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也是为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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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9年7月18日,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章莹颖的家人出席判决下达后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父亲代表家人发言。来源:视觉中国)

其次,检方为什么要为“辩诉交易”中透露的尸体去向“保密”?

尸体去向,是克里斯滕森2018年11月向其辩护律师透露的,但是这是在“辩诉交易”中透露的,这个不能称为凶手的“供述”,而是相当于双方“讨价还价”中的一个“叫价”,所以受到“豁免”保护,意味着这些证词和任何依此获得的证据都无法在审判时使用。在审判结束前,检察官不能向任何人透露该信息。

第三,如果检察官事先假做“豁免”,然后突然在法庭上抖出来,这种“计谋”也是很多中国人想得到的,行不行呢?

这涉及美国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和“毒树之果”理论,这可能是基于不同法治背景的中国人难以理解的。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严格到什么程度呢?

比如,在没有搜查令,且在房屋没有发出惨叫、爆炸等“明显嫌疑”的情况之下,仅是美国警察凭借自己的经验,觉得屋里有问题,一脚踹了进去,发现里面有尸体,抓捕了凶手。但是,凶手是不能够定罪的,因为警察在没有“明显嫌疑”和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就属于“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违反豁免议协取得的一切的证据,被叫做“毒树之果”,在法律上一律不会被采用,一个案子等于就会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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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滕森 来源:视觉中国)

所以,大家看美剧,比如《致命毒师》里主角老白的大舅子——缉毒警察,觉得房车里面可能是制毒现场,首先是要问车主能不能“同意”他进去搜查。不是警察没有力量一脚把门踹开,而是一旦这样做了,就算是“非法搜查”,所有证据都无效。

这种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确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但也带来了放纵坏人的可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已经被写入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当然两国解决的是法治不同阶段的问题:美国面临的是,避免让克里斯滕森们钻程序的漏洞;中国要解决的是,赵作海们被刑讯之后的口供能不能作为有罪证据。

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司法传统渊源、不同的司法报应观和社会价值标准,法治的侧重也不同,这可能是一个“过犹不及”的选择——放纵坏人和冤枉好人,哪个是制度更侧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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