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者:民主派的政治迷失 阻碍香港民主再出发(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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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快速立法”,掷地有声,为香港政治与法律生活立下前所未有的制度规范,并有效调控了香港民主派行为与活动的合法边界,设定了清晰的罪状与违反成本。
该法对香港反对派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慑和行为约束,有人私下或相约跑路,有人迅速与港独切割自清,有人机会主义地苦撑,等待美国超强干预制裁。
香港民主党前主席李柱铭心中只有民主,却忘记了还有国家。(多维新闻)
在这些民主派的众生相中,李柱铭是最典型的代表,在立法之前长期充当香港本土分离势力的政治导师与国际资源的联系人,培养了“戴耀廷”与“黄之锋”两代所谓民主接班人。
但后两者却是非法占中与反修例运动中“违法达义”路线的炮制者和组织者,早已偏离传统民主派的“民主回归论”路线。李柱铭对此不批评,不切割,甚至与之紧密同行,迷失在香港民主民粹化与暴力化的激进转型之路上。
国安法下,李柱铭作为香港民主派领袖的机会主义性格再次闪现,迅速与港独切割,号称自身长期遵守“一国两制”,无意赞同激进路线,但此举既不能取信于香港社会和中央,也不能带动说服香港青年激进派,陷自身于政治两难的困境。
或许,这就是1980年代以来香港第一代民主派的典型人格与政治迷失的必然命运,我称之为“李柱铭现象”。与此同列的,还可包括陈方安生与陈云的“退出政坛”行为,以及更多民主派的自我调适,但他们与本土分离路线的切割显然是不彻底的,也必然是机会主义且存在政治反复性的,不足信任,却可加以典型分析。
李柱铭,一个在香港回归过渡期与回归后治理中的关键人物,以大律师身份及自由民主精神领袖的光环,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相伴而行已有三十余年。占中吹鼓手戴耀廷奉其为“政治启蒙师”,青年本土派头面人物黄之锋感佩其民主领路人的功绩。
然而,香港民主自从2014年非法占中以来,已然脱轨香港法治,以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运动伦理挑战和突破了传统泛民主派的和平抗争路线,更是在2019年反修例运动中全面引入勇武暴力,并朝着香港警务处长邓炳强所警告的“本土恐怖主义”方向激进演化。
在香港民主“急速民粹化”的变质变异过程中,李柱铭的“大徒弟”戴耀廷引入了破坏法治的公民抗命,并在最近提出破坏香港自治民主与繁荣稳定的“真揽炒十步”,而其“小徒弟”黄之锋则坚定站在了反修例黑暴运动一边,巩固了香港本土主义的激进立场及其全球外援网络。
戴耀廷和黄之锋是李柱铭民主路线结下的两个果子,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港独”,但却毫无节制地追求作为“港独”序章的“完全自治”,并与国家利益为敌。
2020年4月,香港警方依法拘捕和检控李柱铭,罪名是在反修例运动中涉嫌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非法集结。这在香港法律中属于轻罪,量刑比不上更严厉的暴动罪,但因李柱铭在香港内外的极大影响力,而得到远超那些暴动罪嫌疑犯的关注度。
对李柱铭而言,这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次,他的理解是,这些年在民主道路上不如青年人激进,让青年人冲在一线心有不安,现在终于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同行”。
在5月初接受BBC专访中,李柱铭和盘托出了自己的民主理念、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理解、对香港民主道路与前景的判断以及对青年本土主义的道义支持。
李柱铭在日益激进的香港民主运动浪潮下,无论其思考能力还是实际的政治影响力都在衰退,其“民主回归论”的立场也遭到现实挑战与侵蚀,但他似乎不愿“掉队”,也不“割席”,更不愿意坚定维护香港法治,从而一步步走向自己政治人生的悲剧境地。
他为戴耀廷、黄之锋之类的激进民主路线保驾护航,牵线搭桥,甚至以身试法,以“民主大律师”的内外影响力为破坏法治的极端运动和外部干预辩护,实质上已参与开启了香港民主的“下半场”,即以“完全自治”为目标的、绝对不忠诚与不合作的反国家运动。
所谓“民主之父”只是李柱铭一段时期的心曲和努力,在香港民主激进化和外部干预不断强化的条件下,他缺乏节制与说服香港民主派的政治美德和法治操守,带有极强“机会主义”地尾随和掩护香港的“完全自治”乃至于“港独”运动,因而晚节难保,其“港独之父”的名号就其近些年的所作所为而言亦有几分契合。
李柱铭个案显示了香港泛民主派的政治软弱、美德亏欠与机会主义特征,从而败坏了香港民主的法治伦理与理性边界。李柱铭及其教养下的戴耀廷、黄之锋等所谓民主领袖,无法建立起对“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完整理解与认同,无法与作为“一国两制”唯一立法者和最终守护者的中央政府同心同行。
美国国会山不是“一国两制”的政治法庭,李柱铭与新时代“一国两制”背道而驰,却在BBC专访中曲解邓小平原意及中央管治政策,是其民主观蜕变及国家仇恨浮现的体现。香港民主需要完整准确理解“一国两制”初心和原意,与新时代的国家战略和体制同行,才能重新获得法治保障和中央政治支持。
看不见国家的“初心论”
李柱铭在BBC专访中以“民主老资格”身份谈及“一国两制”的初心。他所理解的初心就是:其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二,香港普选;其三,中央完全不干预。
他的这些“初心”根据来自于对香港回归谈判、基本法制定以及英国人内部立场的参与和特定理解,甚至也来自于某些政策行话留下的不严谨想象空间,但却并不是根据邓小平设计“一国两制”的完整初衷与战略意图进行的健全理解,也不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全面准确认识。
李柱铭的“初心论”过分偏向于“两制”,其所论所解看不到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他或许可以套用比较俗套的话语,说自己热爱的是未来的“民主中国”,而不是现实的“专制中国”。这种说法为中国海内外诸多民主派所持有,但也只能说是陈词滥调而已,因为正是这种以悬空的民主理念隔断对具体国家与历史的忠诚和认同,导致民主派走上背叛国家的道路。
2019年11月18日,暴力示威者在香港理工大学纵火。(路透社)
在此意义上,李柱铭的“民主心智”与那些追随西方对中国进行“颜色革命”的民主派大致可以归入同一范畴。因为观念与情感上的“国家”缺位,李柱铭在每一阶段的政治思考和行动中都表现出了非常强烈的机会主义特征,而“民主”为他的全部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非常浅表化的道德合法性掩护。
一切为了“民主”,而不是建立对国家最基本的忠诚和认同,成为李柱铭同行之下的香港民主道路“坎坎坷坷”的关键性精神根源。这里的“民主”一经与国家忠诚及认同脱轨,就会自然而然演变为本土分离运动甚至直接的港独。
李柱铭或许基于利益考量和民主的粗浅理解而认同“民主回归论”,但却没有能力领导香港民主派建立起民主运动的真实国家前提与宪制忠诚,因而就不可能推动香港反对派转型为“忠诚反对派”。
李柱铭对香港“政治忠诚”的特定理解也是无视国家,隔裂“一国”与“两制”的。李柱铭认为,基本法仅仅要求香港公职人员效忠“香港特区”和“香港基本法”,而不包括对“中国”的效忠。这种理解势必感染和误导了香港非常多的公职人员和青少年,在香港社会塑造了一种与国家相隔离的政治文化与公共文化,似乎香港的治权可以独立于国家而存续。
作为大律师,李柱铭为其偏执的“民主心智”所迷惑及局限,未能透彻理解香港与国家的法权关系,也不能认识到所谓“香港特区”与“香港基本法”只是中国宪法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有限定性、规范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到李柱铭对邓小平“一国两制”初心的理解,由于上述“民主心智”与法律认知的偏差,也带有了非常浓厚的片面性和误导性:其一,中央对港政策即便在早期表述中也不是只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是完整表达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中“一国两制”是中国宪法上的国家结构形式的特殊原则,是基本法及香港自治的宪制源头,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只是这一宪制原则下具体的治权原则;
其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有前提和宪制约束条件的,即必须是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必须是高度自治而不能是完全自治,如果出现了“非爱国者治港”和“完全自治”,就直接违反了邓小平的“一国两制”初心,李柱铭对此似乎有意回避与曲解;
其三,香港普选问题,这是中英联合声明之外中央在基本法中单方面的规定,与之相关的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两项限定性条件,最终由中央判断和信任香港实行普选有利于国家安全及民主发展,李柱铭对这些限定性条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完全置之不理;
其四,中央完全不干预,这种论调可能得到了“井水不犯河水”之类政策行话的支持,但绝不是邓小平原话、中央政策文件及基本法上的官方权威性立场,相反邓小平在论及香港问题时明确提出过中央干预的正当性、条件与限度,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唯一立法者,当然有合法权力监督香港自治权的规范运行并有效管治涉港事务。
十八大以来,中央治港提出“全面管治权”法理架构,在具体制度性操作上以“全面监督权”实现中央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宪制原理的。
李柱铭关于“一国两制”初心的歪解,根源于国家忠诚和认同立场的缺失,事事、时时、处处仅仅站在香港本地利益立场思考,站在背靠西方的“民主全球化”利益立场思考,甚至仅仅站在个人政治利益立场思考,而丧失对“一国两制”初心中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内在理解与认同。
没有国家的“初心论”是无魂魄与无根基的政治臆想,无法建构起来健全的香港民主心智和政治运动规范。李柱铭“民主大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政治理想因其缺失国家认同的先天不足,而在违法达义、黑暴运动及外部干预面前完全丧失基于理性和法治立场的批判意愿和能力。
李柱铭在BBC专访中认为新时代的“一国两制”远离甚至背叛了邓小平的“一国两制”,实质上李柱铭对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理解从来没有达到“全面准确”的程度,他只是特殊年代里历史片段的参与者和固执己见的民主律师而已。
由于对源头位置的“初心”误判,对国家的持续精神背离,李柱铭根本无法理解新时代“一国两制”对邓小平“一国两制”的内在继承与发展的完整逻辑,只能持续产生政治幽怨、历史悲情以及对青年黑暴运动无原则的道义支持。
支持港版国安法的人群普遍期待,国安法能够维护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AP)
无视宪法的基本法大律师
李柱铭是香港大律师,自然也是香港的“基本法权威”。在BBC专访中,他不是简单讲述自身的民主奋斗史,更是以大律师身份提出了对香港基本法的若干关键性理解和结论。整体上,李柱铭对基本法的立法与实施是存在某种“不满”的,尤其对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基础存在法理上的排斥。
在他的法理世界中,中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仅仅是“第31条”的形式化、技术性联系,是给北京“大人们”的一个体面的“面子”,不要当真。李柱铭赤裸裸地表达了对中国宪法地位的贬低和蔑视:“特区及《基本法》成立时要用宪法31条,但特区成立后,就不提《宪法》。”
无独有偶,美国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也不提“中国宪法”,仅仅从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基本法角度理解香港宪制秩序并据此进行非法的长臂管辖和干预。最近发布的美国NDI香港民主化报告同样建立在无视“中国宪法”的基本法法理学基础之上,持续煽动“违法达义”的所谓民主抗争运动。
为什么会有如此错谬的基本法法理学呢?或许作为普通法大律师,李柱铭与所谓的“普通法适用地区”共享着对香港宪制秩序的“共同谬误”:其一,中英联合声明是国际条约,英国政府为香港争取到“一国两制”民主权利,将此条约备案联合国以作为外部势力干预的道义和国际法依据。其二,中英联合声明直接为香港基本法提供宪制基础,中国宪法第31条只是“技术性条款”,无足轻重,相当于殖民资产“过一下户”再转走。
其三,在宪制源头上推崇中英联合声明,在具体宪制秩序上“言必称基本法”,比如中央一切权力只能从基本法上寻找明确的依据。其四,香港基本法中存在的、无法否认和回避的诸如人大释法权、中央政府监督权等条款成为“问题条款”和“缺陷条款”,成了可能妨碍香港高度自治的“威胁性条款”。
李柱铭的基本法法理学是高度主观主义、选择性和片面化的,一方面割裂中国宪法与基本法的内在宪制关联及否认中国宪法至上性,另一方面在基本法条文内部“挑肥拣瘦”,偏爱自治权条款,仇视甚至意图“放逐”中央管治权条款,过度窄化地解释基本法,误导香港反对派为了所谓“理想的基本法与民主”而违法抗争。
这样的基本法法理学及其在香港本地的法治教化后果,就是将高度自治与国家权力对立起来,将基本法与宪法对立起来,将“两制”与“一国”对立起来。
这种对立仅仅在自治权机关内部是难以提供民主化与民主运动之持续动力的,因为只要认真对待基本法以及正确理解宪法与基本法的法权关系,李柱铭的诸多法理论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破绽百出。因此,这种片面的基本法法理学唯有“走上街头”才能具有更强的政治威慑力及对民主目标的支撑力。李柱铭放任和纵容了“走上街头”的运动路线及其激进转型。李柱铭“言必称基本法”,但并没有做到严谨解释和守护基本法。
他对基本法的误解和曲解,对于戴耀廷的“公民抗命”及黄之锋的“完全自治”是有启发性和诱导性的。他磨灭了香港民主运动的法治耐心和非暴力伦理,他虽然不直接支持违法和暴力,但却通过“悬空”国家合法权力、构造“两制”绝对化空间及联络整合外部干预势力而造成对宪法与基本法秩序的共同胁迫和破坏。他对“民主回归论”与和平抗争路线的坚持是不彻底的,对香港民主在基本法秩序内严谨展开的理性前景是不坚定的,对青年本土主义的激进化是缺乏批判力和约束力的。
他对香港民主化停滞的归责方向和方式也是错误的,他觉得中央的“大人们”要迁就和放手,却无法理解“一国两制”立法者的国家意志和战略愿景。“一国两制”是国家长期现代化与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整体战略和体制的调整需要,而在内部制度构造和取向上必然出现由“两制”回溯向“一国”的积极法理重述和制度重构。
李柱铭将中央的依法管治与调整污名化为“干预”,将外部势力的渗透破坏理解为“民主支持”,完全错乱了香港民主的宪制基础与分寸。
民主道路上的机会主义者
李柱铭是香港“四十年民主史”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也曾以“民主回归论”助力香港回归,甚至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际向美国做过正面游说工作。李柱铭成为香港民主的“头牌”,即便在近些年青年本土派夺取民主领导权之后仍然被奉为精神导师和座上宾,亦成为香港民主所谓的“国际统一战线”的关键性人物。
但李柱铭的民主观和民主实践却带有极强的机会主义特征,而相对缺乏美德基础和原则立场,这是香港民主文化与民主运动一直具有的内在精神缺陷。
在BBC专访中,李柱铭谈及了自身参与香港民主运动的几个关键节点,似乎是个人民主奋斗史的完美总结,但却折射出机会主义的别样况味:其一,中英香港问题谈判时,李柱铭曾向北京提出“港独”倡议,遭到严词拒绝。其二,香港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李柱铭深度参与其中,但因八九事件退出。其三,2003年23条立法过程中,李柱铭起初同意立法,认为是履行基本法宪制义务,后来转向反对立场,法治理性让步于政治激情与利益计算。
其四,2014年普选政改,李柱铭提出了“提名委员会”制度下的普选方案,但最终撤回,转向所谓的“真普选”。其五,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以及美国制定《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前后,李柱铭口头上反对暴力,实质上道义支持黑暴运动,并为其争取各式各样的外部援助和干预。其六,2020年4月,李柱铭被拘捕和检控,成为反修例运动“案件”嫌犯之一,以终于和青年人同行自我定位,对黑暴运动非法性与破坏性缺乏道德和法治立场上的批评勇气和能力。
这里显示出李柱铭作为民主大律师的机会主义,其人格形象类似于北京卫视2020年初播出的电视剧《新世界》里的“沈世昌”,在北平解放、新中国建立之际精于计算和掩盖,短于忠诚和奉献,机巧功利,最终败露。他的内心当中,在香港回归谈判初期是有“港独”念想的。
英国殖民当局在最初也有过“港独”念想,甚至有过“新加坡模式”的独立方案,但最终遭遇邓小平主权意志的强力反制而落空。英国在八九事件前后再次动摇,甚至有政治势力希望利用当时的乱局重新确定香港前途,想“搅黄”香港回归,但中国政局及经济发展的迅速稳定阻断了这一阴谋。
1992年之后,末代港独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来港执行“帝国撤退计划”,其中既有英国保守势力的政治阻挠共识,也有彭定康个人的所谓对香港民主的政治热情,从而造成回归过渡期后半段严峻的政治斗争和利益博弈。
在这些波动起伏中,李柱铭顺势而为,通过建立泛民主派政党、巩固和英美势力的政治联盟关系以及培植香港本地政治和文化精英的行动网络,迅速构筑起回归后与香港建制派及中央政府进行政治对垒和对决的基本纲领和组织体系。李柱铭深耕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立法会,对基本法的本地化、外部干预的力量协调、选战的跨党派沟通以及社会运动的策略组合,均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力。
李柱铭在BBC访谈中慨叹青年人对传统泛民主派路线和立场的批判和疏离,显示其与香港当下民主运动主流及其演变趋势之间的微妙张力:其一,李柱铭这一代所谓的民主前辈没有建构完成真正切合“一国两制”的香港民主理论和民主运动规范,先天不足,有“港独”念想,有机会主义的利益考量,有虚空化的“民主中国”理想,但最终落实下来却是被青年本土主义牵着鼻子走。
其二,李柱铭所谓的“民主之父”的前半生与“准港独之父”的后半生(最近十年)无法有效切割,只能理解为其民主观和民主路线的机会主义特征使然,他引导和约束不力,默许和纵容有余。
其三,李柱铭对香港民主的未来前景更多寄希望于外国干预,以外国势力尤其是美国势力作为香港民主的守护神,实质上是误解和低估了中央的主权意志和维护“一国两制”制度安全的制度化能力,也高估了美国的保护诚意和保护能力,将香港棋子化和牺牲化,显然是拜错了庙门,请错了菩萨。
关注重视国家安全,有利于香港民主政治稳步发展。(新华社)
“一国两制”本是邓小平“去冷战化”的和平发展主义战略的结果,如果李柱铭轻信美国“新冷战”的国际干预主义,轻信美国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是香港民主的“新福音”,那么就像他之前在民主话语权和路线上被戴耀廷、黄之锋之流一步步反向诱导并牵着走一样,可能再次在道德和法治上付出严重后退的代价,在“民主晚节”上沾染无法洗刷的耻辱和污点。
因为“爱国”固然不可强求,但“卖国”在政治和法律上绝对不可容忍,而“民主”的遮羞布注定是遮不住日益显露和赤裸化的“祸港乱国”丑行的。
2020年,对李柱铭在香港民主史上的历史定位是至关重要的。继续与黑暴运动“不割席”,继续与外部势力无底线勾结,继续以“民主”名义践踏香港法治与国家安全,继续以“民主圣徒”的道德幻觉走“和勇一家”的抗命歧路,那么仅仅以“机会主义”就不足以揭示其政治人格的本质了,更沉重的道德负担和历史负评或许正在虚席以待。
香港民主需要再出发
在BBC访谈的最后,李柱铭表达了对香港民主与国家民主的“信仰性”立场:国家会实现民主,香港会带领国家走向民主。这样的“民主信徒”式的内心表白,是一种布道主义的宣言,或许可以感染许多香港本地人甚至外国人,但并不能带来对国家体制的正确理解,也不能建立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的认同,从而无法给香港民主和国家民主带来建设性的思考和方向。
在这篇确实颇具“深度”的民主专访中,BBC给足了李柱铭自我诠释与自我合法化的话语权空间,而李柱铭的“道德形象”似乎在自我设定的叙事框架、历史表现以及与西方通约的民主逻辑中获得了证成。
李柱铭似乎并不具有真正的道德反思意愿和能力,相反却以一种超越“民主大律师”的“民主牧师”之身份自觉和启蒙主义的价值制高点意识,对香港青年黑暴运动表达作为民主前辈的赞许和道义支持。他相信甚至激赏黑暴青年的动机和追求,尽管不同意他们的勇武手法。他亦流俗般地以“兄弟登山,各自努力”的“手足伦理”自况和辩解,为黑暴行为进行道德而非法律上的“洗白”。
在此意义上,他就如同作为其“大徒弟”的戴耀廷等人一样,在香港社会运动激进化与外部势力超强干预的条件下,由昔日较为严谨的“法律人”逐步蜕变为民粹运动甚至本土恐怖主义运动的“暗角蛊惑者”。香港民主沿着“和平路线”向“勇武路线”激进转型,李柱铭之类的传统泛民主派不加节制,放任纵容,甚至道德祝祷乃至于全方位援助。这已经不是宪法与基本法秩序范畴内的民主运动,而是破坏香港法治与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政治极端运动。
李柱铭为香港民主带错了路,外求干预又拜错了庙门,很可能由所谓的香港“民主之父”最终蜕变为香港民主的罪人和国家利益的公敌。时下的“李柱铭案”只是轻罪,或许无法警醒李柱铭自身以及香港民主派展开严肃的道德与法治反思。最关键的还不是李柱铭的具体法律罪行乃至于最终惩罚责任,而是香港民主运动脱轨基本法秩序后的狂飙突进与极端破坏性,其主要代价将由误信误从李柱铭的“徒子徒孙”们完全承担。
民主派要有妥协的政治智慧,一味对抗只会让香港政改陷入死胡同。图为2020年1月1日,香港的抗议者打着英国国旗游行。(AP)
其中的极少数人可以“自私”跑路,避走欧美求个人自保,大多数信众却因此可能遭遇牢狱之灾、家庭碎裂、职业中断、人生道路暗淡无光,更会错过与新时代“一国两制”同行进取的所有机会和利益。
就像刚刚成立的“香港再出发大联盟”所反思和引导的那样,香港民主也需要重建共识和信心,找回严重失落的“一国两制”初心和分寸,找回香港民主发展必然需要的宪法与基本法前提以及中央最低限度的政治信任。更关键的,民主不是香港社会的唯一核心价值,民主也没有资格和正当性对香港社会诸如法治、秩序、人权、社会和谐以及与国家之间的信任之类核心价值进行凌驾和践踏。
以“民主”为唯一和至上价值的社会很可能得不到理性的民主,却付出反法治及民粹暴力的严重代价。想想1787年美国的联邦党人为何要抛开松散的邦联条例而制定严谨的联邦宪法,其初心与原意就在于建立强大的国家管治权以及为各州民主建立理性运行的宪制规范。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香港民主必须要有法治规矩,必须要与其他核心价值达成妥协与均衡,而所谓的规矩与均衡无法从李柱铭的机会主义民主观中觅得,更不可能从美国干预性法案中找到任何生机。香港民主,只有回到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基础之上,才可能有重新出发的理性基础和实践空间。香港国安法亦提供了香港民主理性再出发的清晰法律边界,有助于香港民主政治生态的自我清理和重新规范化。
李柱铭未必会醒悟,戴耀廷和黄之锋的民主接力游戏已有走火入魔之嫌,但香港越来越多的理性民众在法治共识与现实教育下或许会产生反思和重建的有效行动,找回“一国两制”的初心与分寸,找回国家信任的理由和基础,重塑香港民主发展全新的规范性基础和制度化前景。对此,我们需审慎期待。
本文转载自多维新闻,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