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艾滋61岁仍卖淫,还曾侮辱尸体...(组图)
身患艾滋病61岁女子卖淫 犯传播性病罪获刑2年半
李某某,女,1958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曾因犯侮辱尸体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桂1102刑初4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油行巷7号旁边租住的房间内,与嫖客韦某发生两性关系,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上诉人提出:其在此次被抓获之前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提出在此次被抓获之前其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上诉意见。经查,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以及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可证实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3月2日对上诉人李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果为HIV-1抗体阳性,并于2017年3月6日告知李某某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特别提醒其不能再从事卖淫,否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0岁卖淫女身患艾滋病,仍旧卖淫70多次!
近日,浙江台州椒江区法院就公示了一份判决书,书中显示,来自湖北松滋市的一名女子,今年50岁,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依旧从事卖淫活动,目前已经被警方逮捕。
据悉,近日,台州警方接到了民众的举报,称有一地存在有卖淫这一违法现象,并且嫖客多为老年人。于是警方在经过摸排后,掌握了这一窝点,紧急出动,直接破获了这一犯罪团伙。
但是,在警方对这些涉黄人员进行审理时,发现其中一名50岁的失足妇女感染了艾滋病,不仅如此,该女子表示,自己在4年前就知道了这件事。但是,尽管她知道自己患病,也知道这一病毒会传染,她依旧从事着卖淫活动,进行了70余次非法性交易,一共获利3590元。
随后,警方连忙出动,迅速开始追踪曾参与了嫖娼的人员。但是因为这些人许多都没有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对警方的搜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目前,警方已经查找到了31人。而犯罪嫌疑人黄某,因传播性病罪被法院判刑2年6个月,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上缴。
女子明知患有艾滋病依然卖淫!先后与6名男子嫖宿
询问室,古某双手掩着脸,留下悔恨的泪水。“我真的知道错了,金钱对我的诱惑太大了,让我越陷越深,……”
日前,古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喀什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原来,2019年7月,从事卖淫活动的古某被医院确诊为艾滋病患者,然而,她并没有因此停下用身体换取金钱的步伐,继续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9月,在公安机关的打击卖淫专项行动中,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古某当场抓获。
据古某交代,在艾滋病治疗期间,除了现场抓获的“客人”以外,还与其他5名男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6名男子在公安局的传唤下,才知道自己嫖宿过的古某是艾滋病患者。万幸的是,这6名男子均无感染,他们这才松了一口气,但也逃避不了行政处罚的结果。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还将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进行处罚,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女子艾滋病卖淫8年!被抓时语出惊人
2010年12月,女子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而她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被抓时,刘某称自己这么做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被迫卖淫维持生活。
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吴某在其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黄某在其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后被前来检查的融安县公安民警抓获。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被迫卖淫获取收入维持生活,在进行性交易时,自己都要求对方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