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被告之一、长房次子霍震寰的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黄仁龙。(梁碧玲摄)
资深大律师黄仁龙指原告霍震宇、霍丽萍及霍丽娜认为2012年的和解协议属家族协议,众人有必要全面公开相关资料,但黄称不论任何情况,家族协议均没有披露资料的责任,特别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信赖关系的家庭协议。
霍震寰(叶志明摄)
另外,代表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指,南沙发展项目的一股回购权是不争的事实,而回购权的信件内容简单直接写明有荣在10年内有权回购该一股。而霍英东基金在一股转移前一直提供南沙发展项目资金,现时继续提供资金亦完全适合,故不会按原告的要求交出一股。
案件编号:HCA92、274、275/2016
右边为翟绍唐。(梁碧玲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