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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派出所里遭警察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涉案3名警员公开受审(组图)

1天前 来源: 大风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1条

2024年7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母亲派出所里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三次司法鉴定均为轻伤,打人者终被采取强制措施》为题报道的新闻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记者获悉, 2025年1月14日,3名涉案警员被押上法庭公开受审。

派出所内男子被多名警员拖进女厕群殴,

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眶内侧壁凹陷

被害人孙先生在派出所内被警察群殴,是发生在2022年8月29日这天。

据孙先生讲,他在深圳工作,在青海省西宁市有一家家居店,店铺由父母照料着。因为父亲患癌,母亲一个人忙不过来,他不得不回来照看。不凑巧的是,那几天他的母亲又扭伤了脚。因此,除了卧床的父亲不下楼外,他和母亲也有几天没下过楼。 2022年8月29日一早,孙先生眼见母亲扭伤的脚有所好转,便带母亲下楼一起做核酸检测时的取样,因他们扫码显示异常,遂被赶来的民警带到西宁公安彭家寨派出所。

母亲派出所里遭警察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涉案3名警员公开受审(组图) - 1

孙先生被赶来的民警带到西宁公安彭家寨派出所

“当时一共是5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孙先生回忆:“起初,民警骂的是我们5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我妈就跟民警解释没及时做的原因,没想到,民警从骂所有人变成了只骂我妈一个人。我扭头跟我妈说,‘妈,你别说了’。就是这个举动,引起了民警的不满,他们冲过来几个人,有的扭我胳膊,有的揪我头发,还有掐我后脖子,一群人把我拖拽进了女厕所,嘴里不停地质问我,‘骂你不服啊,服不服啊?’”

“我感觉有五六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孙先生在昏迷前的意识只有两个,一个是他的头和左手都被人踩在脚下,他的右手抓着一个人的脚脖子哀求别打了;另一个就是听到打人者的对话:“厕所没监控,打完就说是摔的”……之后,孙先生什么都不知道了。

醒来后,孙先生发现自己趴在派出所的楼道地上,身边是不断呼喊他名字的母亲,裤子从里到外都湿透了,下半身冰冷冰冷,他说他意识到自己小便失禁了……

被打后的孙先生尿血、头晕,喷射式呕吐……最终,经多家医院多次诊断,他的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左侧眶内侧壁凹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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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被殴打致多处受伤

事后签和解协议接受10万元赔偿,

警方承诺会严惩3名打人警员

得知孙先生伤得不轻,彭家寨派出所的领导多次上门,希望能跟孙先生私了此事。

在孙先生提供的多段交谈录音中,记者了解到,一位张姓所长表示,事情发生后,他受上级领导的指示,来跟孙先生谈和。他说,从派出所楼道里的监控来看,当时进女厕所的总共是4名警员,并非孙先生所说的五六名,又经了解,进去的4名警员中,有1名警员没动手,动手的3人中一名是民警,另外两名是辅警。同时,他表示,对于孙先生在派出所里受到的伤害给予道歉,并一再保证,内部会对打人者进行处理。

2022年9月6日,孙先生签了和解协议,遂接受对方10万元的赔偿、以及免除他3个月养伤期的铺面租金的补偿。随后,孙先生度过了漫长的身体恢复期,“被打后我的头肿得都变了样,脸肿得张不开嘴,但凡说话或轻微的张开点,就扯着太阳穴疼。夜夜睡不着,一闭眼就是一群人打我的场景。”孙先生说,直到肋骨骨折的地方痊愈,也没等来警方的内部处理结果。

涉事警员照常上班否认打人,

男子向多部门举报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

2023年5月22日,孙先生前往彭家寨派出所询问情况,不料殴打他的警员张某还在正常上班,并对打人一事矢口否认,称孙先生身上的伤是自己摔倒的。孙先生很是气愤,他说自己同意私了不是因为赔偿,赔偿只是他们给出的态度,前提是他们内部要处理打人者,可现在殴打他的人却睁眼说瞎话。

对于涉事警员否认打人,以前一直让和解的孙父也支持儿子继续讨说法。

此后,孙先生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举报,向督察举报,向纪监部门举报,并先后做了三次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结果显示:孙先生外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右侧6-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第二次鉴定为:孙先生因外伤致头皮挫伤及右侧6、7根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第三次的鉴定没了肋骨骨折的部分,结果为“孙先生右肩部、头面部等处确遭他人外力作用,则其右侧肩胛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3年10月3日,西宁警方对孙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2024年5月2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宁警方获悉,此案提级至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办。

2024年7月3日,记者再次致电该案的办案民警询问进展,获知西宁警方对涉事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准备移送起诉。

3警员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开受审,

辩护律师当庭质疑孙某受伤是被其父殴打所致

2025年1月14日,3名涉案警员在西宁城北法院公开受审。孙先生作为受害人,被法庭安排到了旁听席上,要求他只能听不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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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作为受害人,被法庭安排到了旁听席上

3警员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彭家寨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吴某某和李某某系该派出所辅警。庭审中,3名被告人依次出庭陈述打人经过。

据悉,被告人张某介绍了他在案发时期工作压力大,对怎么实施的殴打行为避而不谈,直到法官提醒,张某才切入正题,他说就打了两拳。对于为何要将孙某拉进女厕所的问题,张某说,因为其他群众态度较好,不想让他(孙某)的态度影响其他人,避免执法受阻。

直到被告人李某某入场陈述,孙先生才知道自己被打的一些细节。

被告人李某某说,因孙某被带到派出所后的态度显得抗拒、不以为然,他与张某一起扯着头发、架飞机式将孙某带到女厕所,“我们和张某之间没有交流,我看他想拽孙某,我明白了他想给孙某点教训,就配合他。”而张某却说:“我是配合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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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被带到女厕所殴打

当天,在法庭上几被告人出现多次这样互相指证、推诿的情况。

法官询问得知,该派出所只有男女厕所无监控。当法官问到孙某被带到女厕后是怎么躺在地上时,被告人张某说是孙某自己抱头躺下去的,被告人李某某对此反驳:“他说的不对,是他抓着孙某肩膀按下去,用膝盖顶他的胸部、腹部,将孙某打倒,还用脚踩孙某头部,使孙某的头撞在地上发出撞击声,我听了感到害怕,不敢再打,吴某某入场时孙某已经在地上了,他也打了孙某。”

被告人辩护律师当庭质疑:孙某受伤是被其父亲殴打所致。公诉人表示,调查了孙父的病案及手术记录等,认为孙父无犯罪可能。

涉案3人是否有权处理未做核酸人员?

一辅警踢人中导致自己脚骨折

那么,3名被告人是否有权处理未做核酸检测人员?法官对该问题展开调查。经询得知,核查没做核酸人员信息的是辅警李某某,张某是负责这几名群众所在地的社区民警,而辅警吴某某当天值班,吴某某在听到女厕所有动静后,自己进来没和任何人交流的情况下就加入进打人的行列。而被告人张某和李某某均在法庭上证实,吴某某因殴打孙某导致自己脚骨折,并于当晚打上了石膏。

庭后孙先生气愤的说,“我们彼此不认识,我也和他们任何人都没有冲突,把把自己脚踢骨折,难以想象打我时使了多大的力?”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4年6月11日、6月14日被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各被告人向被害人孙某进行经济赔偿10万元……3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

最后,公诉人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为可以对几名嫌疑人从宽处理,建议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一: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大,

犯罪情节不轻不适用缓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大,犯罪情节不轻,不适用缓刑。

据其介绍,《刑法》第72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而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足见,轻伤害而非重伤害案件,可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再结合上述《刑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则可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情节较重,则不可适用缓刑。

因此,本案能否适用缓刑取决于犯罪情节是否较轻,而非赔偿是否到位、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果犯罪情节都不轻,即使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不可适用缓刑。

赵良善表示,反观该案件,就是因为孙先生所谓“多嘴”,就惹怒了张某,张某也在庭审中表示其因工作压力大,迁怒于孙先生,这种平白无故地殴打孙先生,对孙先生而言,的确是无妄之灾。张某有意掩盖犯罪事实,将孙先生拖拽到女厕所施暴,意图让孙先生陷入无证据支撑的被动局面,可以想见,张某主观恶意有多大。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吴某某因对孙先生施暴,居然把自己的脚踢骨折。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着实不轻,既然不轻,就不该适用缓刑,应对三被告人判处实刑。有鉴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可以在法定的刑期内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观点二:

民辅警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不该剥夺被害人发言的权利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超奇律师认为:一名警察和两名辅警借故殴打他人,手段凶狠,造成被害人头皮挫伤和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从宽处罚,但是被告人作为警察(辅警),知法犯法,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量刑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检察院的疏失。

胡超奇说,另外,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和被害人,开庭时应当坐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或者被害人席位上,被安排在旁听席上并不允许发言,剥夺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不但有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陈述的权利,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而且还有举证质证的权利和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被害人拒绝出谅解书:

“若为钱折腰,我想我一定会后悔”

在庭审前的2024年底,涉案的民警张某与孙先生律师联系,希望取得孙先生的谅解,这样他的工作能够保住,也说了很多自己生活的不易,期间双方也谈到了用钱补偿,但孙先生思来想去,最终还是选择了拒绝。他说,“若为钱折腰,我想我一定会后悔。”

被打后的孙先生长期做噩梦、失眠,并且焦虑于眼眶骨的凹陷造成他的容貌与视力变化,当时的闭合性颅脑损伤也让孙先生时常觉得自己学习能力、记忆力、理解力、逻辑思维等大不如前。这些困扰让他患上抑郁症。

2024年10月,孙先生住进西安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他说,事情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他都在等对方的道歉,“他们若当面跟我道歉,我心里多少能好过点儿,可始终打人者都没出面,甚至于我找上门去问,他们竟不承认打过我。”孙先生说,这些种种行为,都让他无法原谅。

此前,孙先生的代理律师经过计算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请求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状。在法院调解下,张某等人在开庭前就这部分向孙先生赔偿了18.8万元。孙先生说,“这部分赔偿都是有依据有票据的,但让我出谅解书,然后让他们当什么都没发生一样正常上班,我做不到,我认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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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的K
SYD的K 1天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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