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情杀案:男子怀疑女友与人有染,持刀进女寝室连捅其17刀
“得之我幸,失之我命”,这是徐志摩关于陆小曼的一句话,很多人从其实读出了黯然,很多人从中读出了坚定,但其实徐志摩想表达是努力获得而失去那么就不应该过分执着的洒脱,这种洒脱在爱情里尤其重要,是很多人所欠缺的。
2014年3月2日晚上,湖南省怀化市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怀化学院发生一起命案,对方系男生闯入女生宿舍杀人,名字叫尹某,已经潜逃,死者则是于某,才19岁,身中尹某的19刀而亡,彼时寝室内鲜血淋漓,其室友惊魂未定。
好在尹某其实不是潜逃,而是自杀未遂被送进了医院,在医院进行投案自首,余某所遭受到这一切才不至于连个惩罚对象都没有,那么尹某对余某又怀着怎样的怨恨,竟然能对一个弱女子进行这样堪比碎尸万段的行为?
余某是岳阳县人,父母都在单位上班,家庭条件优越,从小就让她学习跳舞,将她养得如同清水般澄澈温柔,对男生的吸引力不是一般小,而26岁的尹某是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父母都是农民,他自己则是高速公路收费站职工。
这两人本不应该有交集,不过上大学后因为很好奇,余某和朋友去了某间酒吧,然后在那里认识了尹某,尹某对高挑、美丽的余某一见钟情,迅速展开攻势,早就期待一段大学恋爱的余某很快接受了他,两人成为一对人人称羡的恋人。
不过这只是最初,后来尹某身上的缺点就暴露了出来,他一方面是自卑,觉得自己没有尹某那么优秀,另一方面是嫉妒,觉得尹某实在是太能招蜂引蝶了,所以他非常不甘心,最终这些情绪全都转化为了对余某的不信任,他总觉得余某在脚踏多条船。
为此,他甚至不惜花大价钱找私家侦探调查余某,平日里总要余某报行程、给他看手机、还要将他介绍给身边所有人,这些都让余某觉得很累,她随即提出了分手,于是更可怕的事情出现了,余某划伤了她的腿,当时缝了十多针。
腿对于学舞蹈的女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实当时完全可以告尹某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俞某的伤达到轻伤的等级,尹某是免不了要去监狱呆一阵子了,这不仅仅会给尹某一点威慑,也足以推迟尹某作案的时间,不过那时候尹某的父母一再恳求、协商,最后终究是不了了之,只是余某从那以后是铁了心不愿意再见到尹某。
可谁也想不到尹某竟然会这么丧心病狂,突然就开着车去了她们的宿舍楼,然后带着刀冲了进去,在余某始料未及时捅进了她的肚子,整整17刀,余某毫无反抗之力。
尹某也为自己的偏执、冲动付出了代价,根据以上可知,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情节严重,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严重指的是:出于图财等卑劣动机杀人;利用残忍手段杀人;造成重大影响的杀人;杀害多人等......尹某是在人员比较集中的场合,进行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杀人行为,即便自首,即便该案是情感纠纷案件,也难以从宽。
最终尹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希望他在监狱里能够明白,爱就像沙子,永远是越握越少的,还不如潇洒敞开手掌,让风吹一吹,也许杂质还能就此变少,最后全部随风而去,那也是命运的自然而然。
但这件事到这里还没有结束,还存在2个令人大无语的地方,首先就是尹某能直接冲上女生宿舍这件事,很明显是学校这边没有尽到作为被托管人该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余某其父母可以向学校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好在学校自己比较机灵,主动提出愿意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等各项费用30万元,也算是给受害者家属的一点安慰了,其他学校也应该引以为戒。
此外,最后一点是,一旦出现男性杀害女性的案件,就会出现有人带节奏说女性劈腿的事件,像这类造谣一旦达到标准,也可以送对方去坐牢,且要求精神赔偿,该案中的于某也是被尸骨未寒就被造谣水性杨花,并且一夜间就让她成为了众矢之的。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终关于她的谣言被澄清,事情总算尘埃落定,希望所有人在爱情里面,都能够理性、理智,不要成为别人口中的痴男怨女,更不要让坐牢成为一段感情的终结,否则这一辈子都将被钉在耻辱柱上,第二段恋情则会成为虚无缥缈的梦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