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2月22日 10.6°C-10.9°C
澳元 : 人民币=4.56
霍巴特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2017-12-05 来源: 新华社 原文链接 评论16条

近日,一则“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表示支持,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认为公布隐私不利于这些犯罪人员改邪归正走向社会……

性侵未成年人,

这些罪犯的个人信息将公开!

据淮安广播电视台12月2日报道,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1

被告人张某喜系淮阴区居民。曾经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2

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3

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4

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据介绍,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5

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6

文件指出,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

文件还指出,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员等均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保证从业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也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网友争议公开信息,

有人点赞也有人担心

看到消息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还有人建议这种做法应该向全国推广:

清晨:支持。超级支持。猥亵儿童需要被严惩!!

PURE:确实,对于这样的人,该让他意识到严重性。

星空绘彩:早应如此!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相同的悲剧发生。

ada:这个举措非常好??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

Litimin:希望全国都要这样公布,让群众都能看见!

也有人持反对态度,有人就担心这样公开后会不会造成这些人难以改邪归正,破罐子破摔继续作案呢?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CCC:都公开了,公司肯定不收类似的人了,会不会破罐子乱摔,继续作案?

白日梦想:公开这些人的信息是一种做法,就有点担心公开了罪犯的信息,会不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

陈哲:估计他们哪都就不了业。

有网友从案情和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于惯犯一审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太轻了,犯罪成本太低,呼吁修改法律,予以重罚:

宁小林:只判了三年,这样的判罚太轻,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呼吁修改法律!

Hx~M:犯罪成本太低了,才三年,相比于此,孩子是受一生心理阴影的影响!不以重罚不足以服天下!

Lee:多次强奸入狱,应该至少属于再犯或惯犯了吧。此次猥亵未成年人又属从重情节,个人认为判决略轻。

公布犯罪人员隐私遭质疑

学者呼吁中国“梅根法案”

还有人提出疑问,法院公布犯罪人员个人信息是否也违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鉴于公布犯罪人员隐私遭合法性质疑,有学者呼吁我国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出台相关法律。《梅根法案》规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去年6月,被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办法》引发舆论热议。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今年4月,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设置性侵犯罪者“职业禁入”也有先例。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你怎么看?(图) - 7

而韩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了“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奸强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16)
saraMUSM
saraMUSM 2017-12-05 回复
还是美国好。在美国监狱里,很多伤害幼童的人,都活不到出狱,他们的菊花一遍一遍的被摧残,摧残的工具,从那个,到牙刷木棍等等,最终他们每天跟来例假一样。。。前两天还有视频,一个强奸犯被审,另一个其他犯人直接用头撞他。其实人世界的事情,最好的方法,就是以牙还牙,没有比这个更公平的了,你侵犯了别人,你也被别人侵犯,你打得别人断了肋骨,别人也打断你的,这是最好的法律
五味子
五味子 2017-12-06
你讲得很有真理,哲理这个世界是弱肉强食的世界
瑤瑤瑤瑤瑤_ki
瑤瑤瑤瑤瑤_ki 2017-12-05 回复
公开的好。本来他的犯罪行为几乎就毁了一些孩子一个家庭的一生而才判两三年甚至更少,犯罪成本太低,不足为慑。我觉得满16周岁后的此类犯罪份子,应写入身份证芯片中,这样人人都会注意,离他们远一点,起到防范性。
孙宇娇好想毕业
孙宇娇好想毕业 2017-12-05 回复
性侵幼儿的直接公开,猥亵儿童第二次直接公开,不留余地。
Wendy-6
Wendy-6 2017-12-05 回复
化学阉割最人性化,省得以后再作案,又留了罪犯的活路,古代那么多太监不也活得很滋润么。至于人权说,罪犯是不配也不可能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人权的,对罪犯讲人权,那是假慈悲,只会制造更大的罪恶。当然前提是严控冤假错案及故意陷害等行为
Li锋-lovejbaby
Li锋-lovejbaby 2017-12-05 回复
多次惯犯,直接化学阉割。这也应该立法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