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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苏享茂哥哥:坚持追责(组图)

2023-04-07 来源: 极目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我们一起坚守了6年,大快人心,还逝者一个公道……”

2017年9月7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从高楼上跃下,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7岁。

时隔六年后,今天(4月6日),在苏享茂哥哥的社交平台上,多年持续关注事件进展的网友留下了上述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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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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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近千万的财产,并撤销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橙柿互动报道后,引发读者热议——

“解气,希望她承担刑事责任。”

“以感情为手段,故意欺骗钱财,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7岁的苏享茂虽已故去,但这场魔幻婚姻,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亲属发文称有证据

证明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对于一审判决,今天,苏享茂哥哥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声,“感谢法院的实事求是,法院认定了胁迫,但翟是如何胁迫的,判决书没有说明。”

橙柿互动联系了他,他极简短地回应记者,“你好……”

事实上,多年来,他多次持续发声,“感谢大家几年来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一直在坚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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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答公众的疑问,苏享茂哥哥陆续把翟发给弟弟的微信截图发出来,请网友评评:她是借婚姻行骗、还是在敲诈勒索?

你偷税的程度已经到了无期坐牢了

你手上全部现金都归我

否则我说到做到、我去公安局举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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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报道显示:苏享茂、翟欣欣均为世纪佳缘婚恋网站高端会员,二人在安排下于2017年3月30日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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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苏享茂哥哥称,苏享茂与翟欣欣2017年6月7日结婚,同年7月16日就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39天……

但这场婚姻,在短短39天后,以苏享茂的纵身一跃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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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虽逝,但生者之间展开长达六年的纠葛……

一审宣判后,昨天夜间,橙柿互动尝试联系了翟欣欣的代理律师,但未获回应。

苏享茂哥哥多次发文称,“有证据证明,翟欣欣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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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翟欣欣占有的巨额财产全部是苏享茂的个人财产。根本没有共同财产。而且他们的《离婚协议书》第4条清楚注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其次,翟欣欣占有苏享茂全部个人财产是敲诈勒索得来的,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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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界的疑虑,苏享茂哥哥称:结婚不是排斥敲诈的理由。

“尽管苏享茂和翟欣欣已经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二人具有夫妻关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夫妻之间依然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而且在本案中,翟欣欣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威胁恐吓持续时间长、伴随母女暴力、假借亲属的公安身份极限施压、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从各个方面都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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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享茂哥哥说,“2017年9月7日,弟弟走了,如今已是2022年,我们的案子到了第6个年头。只为等待司法正义,白发父母度日如年,努力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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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去苏享茂墓前祭奠

苏享茂的姐姐也发文怀念弟弟——

“弟弟小我10岁,读小学时我总带着他,坐在我的桌子旁边。

“每年生日,妈妈都会给生日的孩子煮两个白煮蛋。因为穷,其他的孩子是没有的。

“我生日那天,口袋里藏着两个蛋,带着弟弟到马路,一边吃一边聊。因为是家里的老幺,全家都特别疼他。

“连带着那次翟到老家,我们也对她特别好。我们带弟弟和她游茶山、吃小吃、走栈道、采鲜果……

“我们看你来了,整整一周年,不见你的音容笑貌,此后的年年月月日日都是没有你的日子。很想你陪着我们一起长皱纹、添白发、拄拐杖……”

为什么2018年的案件

历时6年才迎来一审判决?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首先,民诉法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苏享茂的家人起诉翟欣欣的一共是两个案子:分别是赠与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赠与合同纠纷是在等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审理终结,而民事案件的审理终结又有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乃至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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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相互牵扯影响,耗费时间。

据报道,本案侦查机关在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死者家属曾申请了检察院立案监督。

因本案民事案由与刑事案由基于同一事实,法院审理会关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同样也会关注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双方互相观望,势必会影响到判决作出的时间。

另外,不排除双方用尽诉讼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中,有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或申请回避,或申请延期开庭等,就会导致判决作出的时间进一步延长。

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刑事立案?

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苏享茂双方曾存在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认定敲诈勒索是非常困难的。

双方签订了合法的离婚协议,而要追溯翟欣欣的主观恶意确实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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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案的后续走向会如何?

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很可能要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翟欣欣认为一审判决对其不公,其很可能会想通过二审扭转判决结果。

但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决的作出彰显了主流价值观,且很有可能就是在请示过上级法院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二审民事判决很可能会维持一审判决。

刑事处罚有哪些难度?

夏文忠律师认为,对立案监督有利的是,本案民事判决有两点重要体现:一是赠与协议签订不是苏享茂真实意思表示,苏享茂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赠与协议。

二是翟欣欣为了获得苏享茂赠与,对他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折磨,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直接原因,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即一审民事判决,已经将翟欣欣的胁迫与苏享茂的死亡结果联系到了一起。

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监督立案了,那么民事案件就会中止审理。

如果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虽然理论上两者互不影响,但对于这样一起有争议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民事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监督立案恐怕是需要勇气的。

另外,本案执行难度也较大。

尚不知晓苏享茂家人在起诉时,有无保全翟欣欣的财产。

但如果没有的话,一旦翟欣欣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或肆意挥霍,本案就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另外,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并占为己有的主观动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害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翟欣欣以揭发、张扬苏享茂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私为手段,引起苏享茂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办法,迫使苏享茂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因翟欣欣和苏亨茂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被索取的财物定性也需分情况而定。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内部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也就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苏亨茂的个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观点:

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律师指出:女方为勒索财物,竟将丈夫逼死,确实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双方认识才数月。

苏享茂家属经过漫长的6年等待,终于等来了一份迟来的判决。

法院以胁迫为由,撤销了离婚协议,并判决女方返还全部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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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仅用数月婚姻关系,就从苏享茂这里勒索上千万元财产,并且快速离婚,还将男方逼死,所使用的手段自然非比寻常。

根据男方家属公布的聊天记录,女方以苏享茂涉嫌偷税和非法经营报警为威胁,这让苏在心里上产生了极大的恐惧,而被迫给女方大量财物。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女方胁迫行为非常明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胁迫为由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显然,离婚协议并非男方自愿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之下被迫签订的非法协议,故依法可以撤销。

夫妻关系

不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裘红伟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家属报案后,警方竟没有立案。

从家属公布的证据看,女方敲诈勒索的动机和目的都很清楚,且实际勒索财物上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裘红伟律师认为,估计对指控犯罪形成一定障碍的,可能是男女双方短暂的婚姻关系。

但夫妻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夫妻共同生活,容易掌握对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事实,如果以此为要挟,向对方勒索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要有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裘红伟律师认为,本案初步证据来看,应该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

如果警方坚持不立案,家属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夫妻关系并非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夫妻之间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不能动辄以轻生为念,而造成不必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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