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2月18日 16.9°C-20.2°C
澳元 : 人民币=4.61
霍巴特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中基协: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组图)

2023-11-26 来源: 华尔街见闻 原文链接 评论2条

年轻人申请基金行业从业资质的路,大大拓宽了。

根据近日协会发布的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基金从业资质的申请方式等多个规定,出现重要调整。

中基协: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组图) - 1

五类人应当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相关《管理规则》修订后,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以下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中基协: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组图) - 2

五种方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

按照相关《实施规定》。上述从业人员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一是基金从业考试。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二是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四是“学历认定+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五是“专项培训+考核”。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从业经历认定及“学历认定+考核”的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人员,自从业资格首次完成注册之日起的60日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不少于5学时。

中基协: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组图) - 3

机构开展应知应会考核有要求

通过全日制本科学历后豁免从业考试的人士,依规应参加机构自身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关于这个考核,协会也有相应的考核及管理方案。

考核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经各类机构聘用的从事各类基金业务的境内人员,通过“学历认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应当先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再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考核内容。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考核大纲和试卷,提供在线考核的平台。考核内容分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内容包括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基础知识,报考人员应当根据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选择自己参加的专项考核类型。

三是考核形式。应知应会考核通过协会指定的系统在线完成,考核不限时间、不限频次、不限参加人数,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场地举办。

四是组织要求。机构应当指定专用场所作为考场,配备监考、督考等管理人员,搭建能够覆盖全部考核人员的监控摄像头。机构应当妥善记录并留存考核现场照片、过程录像及签到表等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五是监督责任。人员所在机构及组织应知应会考核的其他机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知应会考核管理制度,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及时向协会报告违规违纪情形,保障考核规范有序开展。人员所在机构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

中基协: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组图) - 4

海外资质也可申请

那么,对于海外已经具备一定基金从业资质的人员该如何申请呢?

依据国家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决策部署,《实施规定》修订后,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有关措施推广到了全国范围。

即: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并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的,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中基协: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组图) - 5

从业人员不得炫富

另外,相关规则明确提出,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

(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

(四)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五)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六)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不代表平台观点,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请独立判断和决策。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2)
奈玹涵若
奈玹涵若 2023-11-26 回复
这个规定很有必要,不能让从业人员滥用职权,欺骗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胖雪梨
胖雪梨 2023-11-26 回复
这个修订后的规定真是太重要了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