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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来了!湖北掐晕4岁女童,将其塞入粪缸致死的凶手,不用坐牢…(组图)

2024-01-29 来源: 王耳朵先生 原文链接 评论6条

这是一个残酷至极的凶手,姑且唤作C。

去年8月,C将一个年仅4岁的女童诱骗至离家仅400米左右的废弃菜园后,将园门反锁,从身后将女孩掐至昏迷。

紧接着,C又将昏迷的女孩拖至附近的一间破旧茅房,这是他精心挑选过的犯罪现场。

之后,他把女孩扔进粪缸,又一股脑儿地扔进20多块砖头,直到将女孩全部掩埋。

其中还有非常残忍的细节,我实在写不出来,只能说以上的描述,不过其穷凶极恶的冰山一角。

做完这一切,C还将井字型木块盖在缸口用做隐藏。

不久后,女孩的外婆发现孙女不见,急得四处寻找。

中途,她遇见C。

C不慌不忙,给她指了一个相反的方向,还细心地告诉老人,女孩正在村里的一块空地上玩耍。

结果当然是遍寻无果。

女孩的家人只好报警,警察来了,一群人又和C不期而遇。

这回C胆子更大了,当着警察面,竟然带着女孩母亲来到事发地附近,说在这里看到女孩回家了。

这心理素质,简直了……

不过,最后C还是露了马脚,一个村民在查询自家监控的时候,发现了C带着女孩消失在镜头里。

13分钟后,只见C独自出现,女孩已不见踪影。

很快,C被捕,任凭他百般抵赖,可证据确凿,他就是凶手。

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湖北11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

如果不是知道真相,你能想象到这个丧心病狂的刽子手是一个11岁孩子吗?

据C供述,只因为小女孩和他妹妹争抢玩具,他就心生恶意,一年多来都想着让小女孩消失。

更让人痛心的是,法医鉴定,女孩死亡原因是:口鼻被粪渣堵塞,窒息而亡。

最近,这个案件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女孩的父母收到了一纸《决定书》:

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此案。

最新消息显示,这个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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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结果,不知道大家做何感想。

反正我的心情和女孩的父亲是一样的:

“从法律的层面讲,我尊重法律,无可辩驳,作为一个父亲,我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可能一辈子我都没办法接受这个结果。”

也许在很多人眼里,11岁的孩子还只是个啥也不懂的小屁孩。

可电影《误杀》里面有一句台词说的好:“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是禽兽。”

还记得4年前,大连那个杀害10岁女童的13岁少年蔡某某吗?

你知道他的作案手段有多瘆人吗?

他懂诱骗,知道女孩善良乖巧,就以让她帮忙的名义,将其带回家中。

他要性侵,女孩反抗,他就在她身上连捅7刀。

他知道要处理案发现场,家中血迹被清理得一干二净,女孩被发现时,倒在一条小路的灌木丛中,身上覆盖着砖头、编织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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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会反侦察,案发后曾两次询问女孩的父亲:“你女儿找到没有?”

他甚至还敢在班级群里大放厥词,混淆视听:

“我一小孩怀疑我?”

“我虚岁14。”

“我还不知道那里有人,手上割了一个口子。”

“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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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冷静和冷酷,确定还要把他当一个孩子?

其实,这样的魔鬼,早已不是个例。

比如当初轰动一时的“重庆摔童案”。

10岁女孩李某某,在电梯里反复摔打邻居家那只有1岁半的小男孩。

之后,更是将小男孩抱回家中,继续殴打,直至将其坠下高楼。

面对男孩家人的询问、警方的调查,她神色木然,全然没当回事。

记者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早在事发前两三天,李某某就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在包里,从楼上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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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前两年的“甘肃活埋案”。

7个未成年人,因为所谓的感情纠纷,就将一个21岁的小伙折磨了整整两天。

最后,竟然还将对方殴打至昏迷后,直接活埋。

这7个凶手,有6个还是当地某中学的学生,在十里八乡,都是远近闻名的“小混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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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弗洛伊德》里有句话:

“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保护法》。”

恶魔的年龄,不分大小。

首都师范大学的康丽颖教授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说过一段亲身经历。

她曾经去调查过少年犯,很多少年犯都表示,”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

听到这里,康教授背脊发凉,原来“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

说白了,在有些少年犯的认知里,犯罪成本是极小的。

11岁的C只需要做心理矫正,13岁的蔡某某最后也只要进行3年的收容教养,算算时间他已经被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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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个《北京晚报》报道的经典案例。

一个16岁的少年,因没钱去网吧,聚集了一群狐朋狗友,策划绑架勒索。

男孩提议说:咱们要做就做个大的,反正我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

没多久,目标锁定,“家住干部楼”的小雨。

那天,男孩将16岁的小雨骗出学校,带往一处偏僻的拆迁地。

一人拿起木棍将小雨打倒在地,一人用电线、腰带猛勒小雨的颈部。

他们害怕放了人质,警察会抓到他们,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将人杀害后就地掩埋。

第二天,四人多次给小雨家人打电话,勒索150万赎金。小雨家人报警,两天后4人相继被捕。

后经审判,两人被判无期,一人15年,一人两年。

在听到法庭判决时,四名少年相视而笑。

“看吧,果然没一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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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对低龄未成年人刑责,做过一次比较大的调整。

由原来的14周岁下调到了1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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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满12周岁呢?

很赞成辽宁卫视《金牌律师》栏目里,李律师的解读。

他提出了国际法中的一个概念:恶意补足年龄。

什么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罪犯的年龄即使不在刑责范围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也知道现有的刑法对他有利。

在此前提下依然实施犯罪,就可以用“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把他当作一个完全的刑事责任人,依法去惩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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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那句话说的:“他是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

因为我们再也不想经历那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了。

2004年,黑龙江一赵姓少年,因性侵少女被捕。

结果因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

事后,这个丧尽天良的家伙,竟然觉得自己受了“委屈”,想要报仇,残忍杀害了女孩的母亲。

还有广西的韦某,19岁那年,因杀害11岁女童入狱。

可如果不是《新快报》的那篇报道,谁又知道他曾经在13岁害死过同村的一个4岁男童,一年后又用水果刀重伤过1个6岁女童呢?

而前两次,都因未成年人被轻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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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上面那些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凶手的家长“隐身”了。

湖北4岁女童遇害3个月后,有媒体去当地采访,女孩的家人告诉记者,凶手的父母从未登门道歉。

大连13岁少年杀人事件中,法院已经明确判被告父母赔偿128万,可对方不露面!不道歉!不赔偿!

最后,执法部门实在看不下去了,将他们拘留了15天,对方才不情不愿地在报纸上出了一个道歉申明。

一名蔡某某同班同学的家长,还在微信群里爆料,蔡某某其实早有前科,曾在学校里对女同学动手动脚,强行搂抱。

当时学生家长都已经报警了,可蔡某某的父母却表示:“自己儿子不是那样的人。”

想起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尚秀云的一个总结。

审判过629名未成年犯罪者后,她发现,“问题少年”往往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每7个编造谎言犯诈骗罪的少年中,有6个的家长不诚实;

每14个偷拿他人财物犯盗窃罪的少年中,有13个的家长崇尚金钱,贪小便宜;

每15个持械斗殴犯故意伤害罪的少年中,有12个的家长性格粗暴,爱与人争斗……

上梁不正下梁歪。

比起行凶者,我更害怕那个「递刀人」。

最后和大家分享一句话:

参考资料:

央广网:《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撤案,女童父亲:无法接受!》

光明网:《湖北杀害4岁女童的未满12岁男孩正接受心理矫正!警方撤案》

央视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有多残忍?好多少年犯知道14岁前要大干一场》

上游新闻:《大连10岁女孩遇害调查:一米七五的13岁嫌疑人曾多次跟踪女性》

津云客户端:《湖北4岁女童疑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家属:“这男孩太平静了”,案发后不止一次撒谎》

大河报网:《大连杀女童13岁男孩被收容三年,警方称是法律框架内最严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谋杀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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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6)
莉莉爱白米饭
莉莉爱白米饭 2024-01-29 回复
故意伤害甚至杀害罪应该调整为不分年龄。教育孩子从小要为自己行为负责
不是叉bs
不是叉bs 2024-01-29 回复
只以年龄来作为衡量标准还是太单一了
traceyyyyyy
traceyyyyyy 2024-01-29 回复
都知道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现实却如此可笑
Curry灰灰灰
Curry灰灰灰 2024-01-29 回复
不需要看年龄,要看性质,恶劣的必须严惩,放过了将来大概率只能再出现其他受害人
BBBEEEE
BBBEEEE 2024-01-29 回复
孩子犯罪判不了,应该判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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