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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引关注,为筹资金中国各地政府跨省抓人升级?(图)

2小时前 来源: 端传媒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近年来,中国各地连续发生一地警方跨省逮捕另一地的商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部分事件更是致当事人死亡。这些事件持续引发对“远洋捕捞”(注:对警方逐利式异地执法的讽刺称谓)行为的大量讨论,并引起北京当局的高度关注。惟在各地政府财政的持续紧张和警方拥有的侦查权力不曾受阻之下,类似行为持续出现。

“远洋捕捞”引关注,为筹资金中国各地政府跨省抓人升级?(图) - 1

引起社会关注的最新的一起事件是,内蒙古警方“远洋捕捞”一名企业高管,其在被控制期间死亡。

《财新》12月15日报导指,北京一家手游公司的高管邢燕军在2023年11月初被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跨省从北京抓捕,警方指其经营的“竞技联盟德州扑克”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12月15日,邢其被执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2024年4月3日上午被发现在指定监视居住地点死亡。该案则最终被检方撤案。

事件被披露后,掀起了又一轮对“远洋捕捞”的讨论。此前,一些沿海经济大省的检警部门已经发文披露外省警方的“远洋捕捞”行为。

2024年11月,浙江省检察院发布了多项“检察护企典型案例”,其中提到,外省某县公安局两名警员“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带走多名企业家,并在路上暗示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当事人设法逃出后报告浙江省警方才得以获救。

10月,据称是广东省出版集团主管撰写的一篇“广东省省情内参”也在中国大陆互联网上流传。这份文件提到,2023年以来,广东省已经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各种“远洋捕捞”背后,是中国各地政府财政收入中罚没收入的比例不断增加。

据《第一财经》报导,中国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24年前11个月,中国政府的非税收入同比增长17%,其中10月和11月的非税收入增速都在40%左右。报导指出,尽管罚没收入只是非税收入的其中一部分,但“从一些省份披露的数据来看,有的省份罚没收入也保持两位数较快增长。”

“远洋捕捞”屡次引发舆论关注,在经济已经不景气的情况下打击企业信心。官方随后开始作出回应。《人民日报》在12月16日评论称:“远洋捕捞式黑手必须斩断”。该评论文章指,“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中国政府也开始强调不能继续“远洋捕捞”行为。10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要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他还称要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或督查。

到了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也在一次国务院专题学习中再次提到执法问题。他称:“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不过,一些分析也认为,相关政策对地方政府而言属于两难。此前,财政部曾表示:非税收入要“应收尽收、不得乱收”,体现出既要大力增加非税收入,又试图避免乱收罚款等行为的困境。而2024年下半年开始,多地都传出地方政府被要求缩减开支,习近平更是在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到要“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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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财政吃紧、债务高企的情况下,或会有更多增加罚没收入,尤其是将法律“顶格执行”的动力。

也有一些分析指出,“远洋捕捞”还叠加了其他问题,比如罚没收入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中的分配问题。

    《第一财经》引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的观点指出,“趋利性执法”的顽疾原因之一,是罚没收入仍然进入地方财政,他建议“全国执法机关获得的罚没收入与诉讼收费要全部收回中央财政,纳入中央预算统一开支,不返还给办案单位,或者由中央统筹按照各地实际办案需要进行费用的返还。”

另一些批评也指出,相比执法监督,不合理的警方侦查制度,尤其是“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等相关规定,也放大了“远洋捕捞”中的各种侵害人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指的是中国大陆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一段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近年来的不少报导都指出,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措施,已经在实践中“演变成了比羁押更为严厉的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难得到保障”,部分地区“利用控制作息和饮食产生了变相肉刑的情况。”

而这一手段在“远洋捕捞”中尤为常见,尤其是相关条文中规定“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条被指在实际执行中常常被解读为“办案机关所在市、县”,从而给了跨省办案一方较大的权力。

此次“远洋捕捞”掀起新一轮争议,也和内蒙事件中警方采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手段有关。

在各类结构性问题和制度缺失叠加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关注和要求是否能真的减少地方政府一级“远洋捕捞”的发生,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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