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抢座吓坏小朋友,男子状告老人索赔1.5万(图)
因为争抢地铁中的空座,钱先生、钱先生年过七旬的母亲,和带着孩子出行的宋先生,在地铁中争吵了起来。大人间的争吵吓哭了卷入是非中的孩子。不久后,小朋友出现了沉默寡言、易受惊等情况,被诊断为伴随焦虑的适应障碍。宋先生认为,小朋友的心理问题是这次抢座造成的。因此,宋先生起诉,要求钱先生及其母亲进行赔偿。
原告起诉:地铁抢座吓坏小朋友
某日晚19时10分许,宋先生带着女儿小宋搭乘上海地铁2号线,从虹桥火车站前往上海市区方向。在落座过程中,宋先生和女儿,与钱先生及其年过七旬的母亲出现了争执。
在宋先生的回忆中,当晚,在地铁2号线上,宋先生带着女儿正常落座时,钱先生的母亲强行将宋先生的女儿挤开并落座。此后,宋先生和钱先生的母亲进行了沟通,指出对方不应暴力与儿童抢座。
谁知,钱先生和他的母亲非但未向小宋道歉,还一起大声辱骂小宋。当宋先生准备用手机记录钱先生和其母亲辱骂小宋的证据时,钱先生直接将宋先生的手机夺走,并对宋先生进行了推搡。
据宋先生描述,钱先生及其母亲持续对小宋进行辱骂,导致小宋崩溃大哭数小时。此后,小宋因为钱先生及其母亲的行为,出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她夜晚难以入睡易惊醒,不敢独自进入公共场所,不敢与陌生人交流,在家也变得沉默寡言。
为此,宋先生带着小宋到医院寻求了精神科医生的帮助。经医生诊断,小宋患有伴有焦虑的适应障碍,需要进行心理治疗。
被告辩解:小宋的心理问题与抢座无关
小宋被诊断出适应障碍后,宋先生将钱先生及其母亲,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小宋精神损失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5000余元。对此,钱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在他和母亲的记忆里,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
钱先生说,当晚根本不存在宋先生所描述的强行抢座情况。双方的争执是因为小宋在未抢到位子后,坐到了钱先生母亲的腿上,且宋先生指责了钱先生的母亲才产生的。
双方发生争执后,钱先生并未抢夺宋先生的手机,他是看到宋先生在拍摄视频后,才上前要求对方删除视频的。至于小宋的心理问题。钱先生认为,精神类疾病并不会因为一件很日常的争执产生。小宋的心理问题与抢座争执无关。
上海法院查明,当晚,宋先生及小宋,钱先生及其母亲,在地铁2号线虹桥火车站站相邻车门进入同一车厢。小宋与钱先生的母亲同一时间到达座位前方。钱先生的母亲先行坐下后, 宋先生作出两边让一让的手势后,小宋在钱先生的母亲和另一位乘客之间坐下。
此时,钱先生到达座位前侧,与宋先生发生争执。随后,钱先生的母亲也加入了争吵之中。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宋先生拿出手机进行拍摄,钱先生上前试图抢夺手机未果。此后,双方争执不休,最终宋先生报警。
法院裁判:精神损害相关证据不足
上海法院查明,抢座冲突发生后,小宋曾在父亲的陪同下至某医院精神科就诊。病史记载,冲突发生后,小宋受到惊吓,并觉得被地铁上很多人围观非常羞辱,回家后经常哭泣,睡眠也受影响。此后,小宋每次坐公共交通都很害怕,有回避行为。
以上事实,有宋先生提供的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就诊记录、法官依职权调取的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上海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地铁抢座引发的纠纷。《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三条规定,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本案中,事发时原告小宋是未成年人,被告钱妈妈是老年人,双方均有成年家属陪同,双方本应遵守乘客守则,文明礼让,有序乘车。但双方却未能互谅互让,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并引发诉讼,实属不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本案冲突发生时,钱先生母亲先于小宋落座,钱先生母亲并不存在暴力抢座行为。此后,钱先生母亲、钱先生和宋先生发生的争执主要是口头争执。监控视频无法证明,钱先生及其母亲对宋先生及小宋进行了大声辱骂。因此,法院难以认定,钱先生及其母亲和宋先生的争吵,对小宋产生了精神损害侵权行为。
此外,小宋就诊时距离事发时已间隔数月。宋先生提供的就诊记录,对病情的描述系小宋的自述。医生诊断结果亦基于小宋的自述。法院指出,仅凭就诊记录,难以证明小宋的精神损害与钱先生及其母亲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驳回了小宋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保护隐私,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新闻晨报记者 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