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传承,税务避雷必读-下篇丨税务(组图)
继承房产
Jay按照父亲的遗嘱, 合法继承了他的澳大利亚住宅房产。
这样情况,税法怎么说呢?
时间上来说,Jay会被视为在父亲去世之日获得了该房产。也就是说,对于Jay,房产持有是从这天开始算起。
房产价格上来说,一般规则是,遗产执行人和/或受益人(如Jay)继承身故者去世当天的房产购置成本。
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尤其是CGT立法前购入的房产和身故者留下的自住房就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可以让一些受益人或遗产获得所继承房产的全部或部分主要住所免税额。
如果继承的房屋是Jay父亲生前的主要居所,他父亲并未使用该房屋产生收入(未将其出租或用作营业场所),并且父亲是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那么在满足以下任一(或两个都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全额资本增值税豁免:
1. 房屋在父亲身故之日起两年内售出;
或
2. 从父亲逝世之日起到住宅被售出为止,该住宅是以下一个或多个人员的自住房:
-身故者的配偶(除非他们已分居)
-根据遗嘱,合法有权居住该住宅的个人
-办理准备出售该住宅的受益人
也就是说,如果Jay在2年期限内出售该房屋,将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CGT)。
但是,如果Jay在10年后出售该房屋,那么所产生的CGT影响将取决于自Jay父亲去世之日起该房产的具体使用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遗嘱有争议或复杂的情况下,ATO可以延长两年期限。
另外,如果Jay的父亲在去世前并未居住在该房产中,如果其父亲选择继续根据6年法则将该房产视为其主要住所,则仍有可能适用全额免税。例如,如果他在养老院居住了几年,但仍将该房产作为其主要居所(即使该房产已出租。
如果Jay父亲去世时不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并且房是在CGT立法后购置的,那计算CGT的成本通常将以他父亲实际支付的购成本为基础。
继承海外财产
如果您是澳大利亚税民,继承了非税民的外国资产,那么成本基数通常为其去世时的市场价值。
例如,如果Jay从在常驻在法国的爷爷那里继承了一栋房子,那么成本基数很可能就是叔叔去世时房子的市场价值。
如果出售时产生了资本增值,则有必要考虑是否可以适用CGT折扣,但折扣有时会低于50%。
如果收益也在海外已经纳税,则很有可能做税收抵消,以减少在澳大利亚的应纳税额。
可见,遗产管理可能会比较复杂。如需遗产规划方面的帮助,或了解遗产的税务影响,欢迎大家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