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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一次了!“女童被狗咬伤”涉事小区业主发声(图)

2023-10-19 来源: 环球网 原文链接 评论3条

近日,四川成都女童被狗咬伤一事引发网友关注。记者也来到了事发小区,向小区业主了解相关情况。

不是第一次了!“女童被狗咬伤”涉事小区业主发声(图) - 1

涉事小区业主发声:

不是第一次了

涉事小区的业主向记者反映,狗咬人事件在该小区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今年5月,同小区就发生过一起小型犬追咬孩童的事情,当时就有业主向物业方提出过管理诉求。但是物业并无明显举措。而此次事件发生之后,小区物业没有向业主发布任何东西。

还有业主向记者表示:“该小区里平时养狗的多,小孩子也多,之所以发生这次事情的严重的后果,还有个原因就是该小区后面有个消防通道,业主们向物业多次反映却迟迟不给开通。事发当时,受害人在呼救的时候,外面有几个人都想进来帮忙,但是消防通道是关着的,小门打不开,无法及时援助所以才导致这个事情发生时小孩受伤这么严重。”

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针对本事件,记者还向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伍莉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咨询。

伍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服务方,对这个小区的公共场所具有管理职责,因为涉事犬涉及是窜入事发小区,如果说业主不是该小区的,物业方未能及时制止,或者是未尽到安全的保障义务的话,根据民法典的1165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涉事犬为罗威纳犬,该犬是一只烈性犬,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养犬人要求携犬出户应当对犬使用牵绳,并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为。

此外,涉事犬主人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1245条和1247条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该涉事犬的主人明知其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没有带狗链,或者是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导致烈犬重伤他人。根据刑法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3)
sinoo123
sinoo123 2023-10-19 回复
这小区真是太乱了,养狗的人都不遵守规定,物业也没有监管力度
Karinaflyaway
Karinaflyaway 2023-10-19 回复
物业怎么能这样不负责任呢?明明发生过一起类似事故,为什么他们还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公转自转的公转
公转自转的公转 2023-10-19 回复
真是可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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